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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国家应当规范派遣用工制度的文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14:58:07

#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摘要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劳动补充形式,仅能在法定条件下适用,但劳务派遣单位已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其营利性犹如物业服务公司一样,可能“时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辅助性工作岗位”解释具有歧义性、模糊性,劳务派遣用工广泛,并成为社会中的热点话题,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国家应当规范派遣用工制度

“辅助性工作岗位”解释具有歧义性、模糊性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黑字白纸”,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者难以主张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用工之日为“基点”判断,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 其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补签即可;其二,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至一年的前一日止,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其三,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外。

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客观存在,《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其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三,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应当规范派遣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强势”的情形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尽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仍大量存在。其中,两种违法情形比较突出:其一,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劳动者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其二,不符合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广泛存在。前述情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力可能是主要原因。

  •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实际上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比,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劳动者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更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但法律却规定了较轻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够证明的方式有多种,但签订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填写,其危害极大。
  • 就第二种情形而言,派遣用工的法定情形仅有三类,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容易界定,但辅助性工作岗位界定非常复杂,例如,执法、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单位门卫等是否属于辅助性工作岗位?就单位门卫而言,门卫涉及到单位安全保卫,不应当属于辅助性岗位。

派遣用工制度的展望

目前,执法、司法辅助人员用工比较普遍,例如,辅警等,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速录员等,但他们的大多数情形下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派遣用工的形式。作者也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爱好者,每年有整理辅导用书新增点的习惯。

  • 2021年考试辅导用书在法治思想中增加了“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的内容,执法、司法辅助人员再使用劳动派遣合同可能与法治建设不符;执法、司法机关倘若“先行”,解决了“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模糊性”,劳动派遣用工可能“迎刃而解”!
国家应当规范派遣用工制度

派遣用工制度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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