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我的卡路里”成为新时尚潮流。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健身房锻炼身体,随之而来的,在健身房受伤事件也屡见报端。那么,在健身房受伤,经营者是否有责?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案情回顾
近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在健身房摔伤引起的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大学生张某趁暑期放假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锻炼。某日下午,张某应邀参加健身房组织的暑期大学生公开体能训练课,训练中张某身体不适在健身房摔倒受伤,治疗花费1万余元。张某与健身房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教练在指导训练时未根据会员训练时的实际表现及时调整运动方案,在会员训练后身体不适时未及时照护,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作为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身体不适时未主动停止训练或要求教练调整训练强度,其因自己的放任、疏忽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健身房对张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去健身房锻炼的人日益增多,在健身房受伤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被侵权人依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很多经营者、管理者往往签订“免责条款”、“已明确提醒”、“符合安全标准”等为由抗辩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口头提示或张贴标示即可简单了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顾客营造健康、安全的健身环境。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广大健身爱好者也要提高对自身身体状况、锻炼环境、器材等的安全意识,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锻炼环境中,科学、合理的安排训练,达到安全、健康的训练目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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