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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判刑三年怎么算,民间借贷属于诈骗罪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02:16:09
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犯罪?

“我被骗了,那可是我的养老钱!请检察官主持公道。”

“我没诈骗,有借条为证。”法庭上,吴某一口咬定:是借不是骗!

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的诈骗犯罪?近日,二审法院对福建省南靖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吴某诈骗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时间回溯到一年前。2021年5月3日,74岁的沈某走进南靖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一进门,老人声泪俱下,称自己辛苦攒了半辈子的养老钱被吴某骗走了,而吴某至今逍遥法外,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据沈某讲,他与吴某结识时,吴某自称是派出所民警,还经常穿着警服,带着手枪、手铐到其家中。有一天,吴某以办事为由向沈某借钱。出于对吴某的信任,沈某取出了省吃俭用存下来的养老钱。过了一段时间,吴某告诉沈某,自己已调到市级政法机关工作。看了吴某的工作牌,加上吴某偿还了部分钱款,沈某对吴某的身份更加深信不疑。

2015年底,沈某的孙女大学毕业尚未就业。吴某得知消息后主动提出帮孩子找份工作,但找门路走关系需要3万元。沈某二话不说,把钱交给吴某。然而,大半年过去了,孙女的工作还无着落,沈某急了,要吴某还钱。吴某却告诉他,钱花了,事没办成,自己也很无奈。

随后的一段时间,吴某每隔几个月就以投资养殖等理由向沈某借钱。直到2016年11月,吴某突然联系不上了,沈某这才发觉自己上当了,马上向警方报案。但警方以吴某尚未到案,其虚构身份之事无其他证据印证,加上有借条、借贷过程中吴某有过还款,也支付了一定利息等证据,以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为由未予立案。

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行为?承办检察官立即到沈某家中走访。检察官了解到,沈某系村中独居老人,平时与外界接触较少,防骗能力较差。村里还有4位留守老人,也被吴某以相同方式、相同理由借款,金额从1万元至6万元不等。

“这是一起以农村留守老人为诈骗对象、涉案金额较大的刑事案件!”南靖县检察院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对该案存在的刑民交叉问题给予充分说明。与会检察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看似是一起有借有还的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但实为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占有目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

2021年5月7日,南靖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5天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吴某立案侦查。2021年7月,吴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吴某始终辩称自己是借款不是诈骗。

为了获取充分证据,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人员调取了吴某通过网络购买仿真手枪、手铐等记录,以及变更手机号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入来源等20余项证据。经过缜密侦查、审查,检察机关获取到充分的证据,可以认定吴某诈骗被害人18万余元。2021年11月,南靖县检察院对吴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针对吴某辩称其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有借有还的借贷关系,公诉人当庭举证予以反驳。检察机关指出,客观上,吴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农村老人文化水平不高、信息相对封闭、辨识能力差的特点,骗取沈某等5名老人的信任,进而以找关系、投资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最后以拒接电话、更换号码进行逃避。由此可见,吴某主观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明显,与民间合法借贷有本质区别。

今年2月,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吴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日报 张仁平 黄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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