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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通事故12月份拘留,电动车醉驾与机动车相撞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22:16:12
警示案例:超速小客车与醉驾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2死1伤


警示案例

警示案例:超速小客车与醉驾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2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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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树牢安全防范理念,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

2021年2月19日1时20分,昆明市东川区市民李某聆醉酒后(后经检测其血样中检查乙醇成分,含量为86.22mg/100ml)驾驶云AR3XXX号 “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同车载乘普某亚、张某、苏某娇由昆明市东川区一家人酒店驶往昆明市东川区康和园小区。

警示案例:超速小客车与醉驾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2死1伤

途中,李某聆驾驶车辆以约125公里/小时的车速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金水街与团结路交叉口(事故路段设置有限速30公里每小时的交通禁令标志)时,遇余某勇醉酒后(后经检测其血样中检查乙醇成分,含量为176.18mg/100ml)驾驶昆明1737XXX号“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同车载乘李某沿昆明市东川区团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李某聆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余某勇所驾车辆左侧前部相撞,致余某勇(经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经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两人现场死亡,普某亚受伤(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两车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警示案例:超速小客车与醉驾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2死1伤


责任认定

李某聆系云AR3XXX号“吉利美日”牌MR7142D20型小型轿车驾驶人,因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东川区公安局已于2021年2月19日刑事立案,并于2021年2月1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于2021年2月26日提请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该起事故中,李某聆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勇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普某亚无责任。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李某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加之余某勇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所致。

警示案例:超速小客车与醉驾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2死1伤


间接原因

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发现,驾驶员李某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超速驾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其自2019年12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的时间内,存在7次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之时仍存在2起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驾驶员余某勇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醉酒后仍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李某、普某亚未制止驾驶员饮酒后驾车行为,反而同乘车辆,导致悲剧发生。


蜀黍提醒


作为交通参与者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决不能贪图一时方便

就将安全抛之脑后

否则

一旦发生事故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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