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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区刑事律师报价表,安徽省危险驾驶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2:56:06

一、危险驾驶罪导论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2011年5月9日,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引起舆论关注。这也是酒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两会上的工作报告,在2021年在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第一大罪”。在《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规定在133条,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五节重大责任事故罪。

实践中,追逐竞驶、毒驾、酒驾达到一定标准,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因为危险驾驶罪对于教师、律师、公证员、公务员等要求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职业,会产生较大影响。一般会吊销执照、开除公职身份。当事人对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都不考虑,只考虑能不能适用“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适用“不起诉”,当事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亦不会产生犯罪记录。当事人也可以更好的回到社会、回报社会。因此本文重点讨论酒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适用问题。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合肥市、宿州市关于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1-6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2、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2018年12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合肥市公安局《关于醉驾犯罪案件若问题的会议纪要》(合公办【2018】806号)第三条,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俗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且未经改装,一般不应认定为机动车范畴。第四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以上,可拘留三日,并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20mg/100m之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拘留,且后续不能适用缓刑,无下列情形可取保候审。(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等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管运机动车,校车,危险晶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公交车或接适单位员工交通车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数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丰,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7)其他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

4、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对于量刑幅度、加重情节、从轻从宽情节、缓刑的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罚金适用进行规定,因“不起诉”属于检察院的法定权利,所以法院未做规定。

5、2019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6、2020年,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一)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6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车或出入车库、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及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等情形的;(三)酒后在他人将机动车驾驶到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四)醉酒驾驶摩托车不具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60毫克/100毫升,或者在农村行人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7、2022年1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皖高法发〔2022〕1号)的通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进行了规定,遗憾的是没有涉及“不起诉”的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适用。

三、总结及毛成战律师亲办危险驾驶罪成功案例分享

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系初犯,没有造成事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加上认罪认罚,一般是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笔者日前在安徽省亳州市承办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例,当事人是位教师,血液酒精含量91毫克/100毫升,无其他加重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全程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争取认罪认罚,最终成功“不起诉”。

安徽地区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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