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医疗纠纷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如何处理呢怎么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07:48:09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

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

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

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

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

才合法有效。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

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

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

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

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

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

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