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被袭击的民警使用武器击伤袭击其的男子后,男子死亡,引起网友热议,也引起了网友对民警是否应使用枪支的强烈关注。
本文对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是否先需进行警告?等进行讨论!
据媒体报道,5月30日,重庆市北碚民警在处理纠纷中遭当事人袭击;一名民警遂用枪支将当事人之一击伤,当事人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网传视频显示,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身上可见血迹,急救人员将其抬上担架。
据当地警方情况通报,重庆北碚区发生一起纠纷,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处置,由于当事人翁某和其妻子对民警处置不满,与妻子共同袭击警察,被民警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后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袭警,以及当事民警用枪的细节是什么呢?由于警方尚在调查中,情况通报中未见详细细节。当前,也未见完整现场视频,及媒体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报道。综合媒体报道,事件的部分细节如下:
1.两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刮擦,
2.“随后报警处理事故”
3.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4.当事人疑似和民警发生了冲突
5.“女子一直在拉扯警察,过程中将警察的帽子打掉,之后警察将女子按倒在地”。
6.“当时情况很混乱,也不知道怎么就开枪了,附近的居民都听到了,声音非常大”。
基于警察用枪,且导致有人员伤亡,迅速在网上引起网民强烈关注,有观点认为警察是国家及法律的象征,警察权威不可侵犯,坚决支持警察合法使用枪械,但也有观点质疑警察用枪是否符合规范,怀疑警察滥用枪枝。
源于两个问题,一是现场细节有无达到警察可以用枪的情形,如有无危及警察或其它公民生命安全的等等,二是是否符合警察用枪规定。
目前现场细节正在调查,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呢?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结合以上法条,如果该男子实施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等共15条规定的,则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根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动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根据以上法条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媒体报道的现场情况碎片,如果现场发生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或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枝、警械被抢夺等,则民警直接使用武器程序合法,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也有网友认为,即使该用武器,没有警告而直接使用武器也违法,是这样吗?
也就是说使用武器是否应以警告为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我们可知,警告并非使用武器的前置条件,当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结合,现场为城市街区,人员众多,如果鸣枪示警可能会导致更多伤亡,或者当时情况紧急,不适合告警,则直接使用武器,并无不妥。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一个社会对执法者的态度,是对法律庄严神圣的诠释,也是对国家法治文明的丈量。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执法活动不受妨害、阻碍。
“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大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
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同时,第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也就是说,如果民警用枪正确,则由于该民警受到了暴力袭击而用枪,不仅不能受到处分,反而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最后,我们希望,这样的事件,这样的报道,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任何公民,在任何时候都要尽量保持理性,虽然说没有如果,可是如果当时两摩托车有纠纷后,能够理合理有效自我调解,则警察无需出警,如果警察出警后,当事人能够理性应对,即使警察处置不公,如果事后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岂不更好?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既需要全警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形成人人尊法守法、自觉配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据悉,检察院已介入调查,期待早日公布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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