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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由谁提起的,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00:49:08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3、按一般管辖原则,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民间借贷的管辖

1、. 民间借贷双方已经约定管辖法院,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2.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具有选择权。借贷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3. 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

一般情况下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居所地。 特殊情况下1、被告不再中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3、被告已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4、被告已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5、被告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不存在原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由原告所在地法院。6、原告、被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7、原告、被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重点,只要是起诉前,原告,被告回来居住,就不算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


四、劳动纠纷案件的管辖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两个方面

1、仲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诉讼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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