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石扎阿发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走私、运输毒品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跨国境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石扎阿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华明、王帅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可嘉、郑军、雷云龙、周龙飞、闫金、李昆等13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于中国境外的缅甸南邓特区。该组织通过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诱骗大批中国公民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边境便道偷越国境,后看管于境外宾馆和出租房内,以扣留手机及身份证、强迫吞服毒品并拍摄视频等手段,胁迫被看管人员走私、运输毒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经查明,该组织先后诱骗52人偷越国境,胁迫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13起,实际缴获毒品海洛因12768.44克。由于该组织长期依托境外特殊环境,多次组织多人偷越国境后又走私运输毒品入境,且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扰乱国家边境管理秩序,且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走私、运输毒品罪,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扎阿发死刑,被告人王华明、王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吴可嘉、郑军、雷云龙无期徒刑,被告人周龙飞等人有期徒刑二十年。2020年5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实施的跨国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工作要求,将毒品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加大对组织、胁迫、诱骗群众参与毒品犯罪的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就前期侦查重点、境外证据收集、程序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取证意见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追捕在逃涉案嫌疑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涉外证据合法性及毒品犯罪事实与黑社会组织关联性等问题加强补充侦查和审查论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通过精准有力的指控,不仅使被告人依法受到严惩,且对境外黑恶势力毒品犯罪形成震慑之势,有力捍卫国家边境安全,维护边疆和谐稳定,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刘永萍、邱梅等16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绑架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系列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跨境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刘永萍、邱梅为首,被告人高勤豹、李洪波、王福地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久朋、孙俞飞等16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利用境外特殊的区域和社会环境,采取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带货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通过QQ、微信、贴吧等组织、招募、诱骗大批中国公民经打洛镇、勐龙镇边境小镇偷渡出境,采取没收手机、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其走私、运输毒品,获取非法利益。经查明,该集团先后诱骗31人偷渡出境,通过绑架、故意伤害等方式让其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23起,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7128.428克、甲基苯丙胺7714.33克。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永萍、邱梅死刑;被告人高勤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洪波无期徒刑;被告人王福地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孙俞飞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人张久朋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梁云峰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岩、李铖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旭伟、李梦雷、李林林、冷如冰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霍宏斌、范志宇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刘永萍、邱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依托境外特殊区域和环境,实施了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罪,严重影响了边境安全与稳定,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该犯罪集团的恶势力性质,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
杨菊湘走私、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杨菊湘安排杨某某、李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运输毒品,途经234省道岔瑞丽市金泉路口时被抓获,当场从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纸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84块,毒品甲基苯丙胺6块,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两个纸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0块。后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净重71.8825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92公斤。后侦查机关在瑞丽市一十字路口抓获被告人杨菊湘。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菊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杨菊湘死刑,杨菊湘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获取高额报酬,组织他人走私、运输大宗毒品,不同于受人雇佣赚取少量运费运输毒品的情形,杨菊湘主观恶性极深,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走私、运输毒品的严惩政策。
案例四
杨邦俊等7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案
——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邦俊联系被告人王和平购买醋酸酐6吨,由被告人杨通继在昆明接收。杨邦俊联系被告人尤长春购买丙酮,尤长春通过熊玉松购买丙酮4吨,并运至昆明由杨通继接收。杨通继欲通过物流方式将部分制毒物品运至瑞丽市,并由被告人李东彦接收,后交给被告人杨兴全走私出境至缅甸。本案共计查获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6090千克、丙酮4088千克。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杨邦俊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判处熊玉松、尤长春、王和平、杨通继、李东彦、杨兴全有期徒刑8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云南省始终保持对非法制造毒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些犯罪分子把制造毒品的窝点向缅甸等毒品犯罪高发国家(地区)转移,导致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等源头性犯罪形势加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大肆购买制毒原料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瑞丽,再从瑞丽走私至缅甸,形成了购买、运输、走私一条龙的毒品犯罪模式,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成功办理,防止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剥夺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和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对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华文君走私、运输毒品案
——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起诉遗漏犯罪事实
一、基本案情
昆明铁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通过对涉毒QQ群、微信群开展工作,发现王立杰、张小莉、李爽等人多次往返昆明与太原之间,有涉毒嫌疑,进而抓获运输毒品的张小莉、李爽,根据二人提供的线索抓获王立杰,并确定该团伙系由QQ名为“追梦人”的男子,利用QQ招募“马仔”到缅甸,由王立杰安排运输毒品至境内,公安机关通过“追梦人”QQ号的关联电话号码开展侦查,确认“追梦人”就是华文君,并将其抓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华文君有遗漏犯罪事实四起,依法退侦两次,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注重手机电子数据信息的提取固定,最终证实被告人华文君指使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累计净重4217.12克。铁检分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华文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华文君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毒品犯罪呈团伙化、集团化发展,现实中很难抓到主犯,由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往往影响对各其他共同犯罪人罪责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发现本案有遗漏犯罪事实,两次退侦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犯罪事实补充侦查,后追加认定遗漏的四起犯罪事实,使真正罪责最大的主犯受到严惩,做到罚当其罪。
案例六
杨学华、杨志雄运输毒品案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无罪案件得以改判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学华让其子杨志雄租用了一辆皮卡车,后杨学华驾驶该车前往泸水市片马镇古浪坝接取毒品。杨学华返回途中,打电话让杨志雄到跃片公路滴水河路口查看是否有警察堵卡。21时13分,杨学华驾车行至跃片公路距鲁塞河公路施工段2.5公里处被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皮卡车上查获鸦片9632.3克。21时19分,抓获驾驶越野车探路的杨志雄。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学华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志雄有期徒刑二年。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重审。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杨志雄无罪。怒江州人民检察院通过涉毒车辆活动轨迹、公安民警堵卡查缉点情况说明以及二人前后6分钟在同一地点被抓获,案发当天杨学华在运输毒品途中与杨志雄多次通话,并指使杨志雄在返途中接应,让其查看途中有无边防、禁毒警察查缉等证据,结合杨志雄曾在泸水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担任三年辅警,熟悉该片区缉毒固定堵卡点位置,明知其父亲是吸毒人员且案发当天驾车行驶途中有避关绕卡等行为,其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通过复核证据,怒江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志雄无罪确有错误,于2019年5月8日依法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9年11月21日改判杨志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探路型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到案后否认其主观明知的情形较为常见。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对毒品犯罪推定主观明知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客观上降低了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本案被告人翻供、否认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复勘案发现场,增加办案亲历性,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并根据被告人曾任巡特警大队辅警的个人经历,推定其主观明知,抗诉后得到改判。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推定规则证明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提供有益借鉴,确保了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
案例七
黄从渊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从渊通过QQ与张鹏起共谋贩卖毒品,并商定由黄从渊组织毒品贩卖给张鹏起,后张鹏起加价将毒品贩卖给张宏非。2018年8月7日,黄从渊按张鹏起所留地址从云南瑞丽将毒品通过安能物流发往河北省文安县,同月12日,张宏非持他人身份证前往文安县取货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0袋,净重19919克。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黄从渊在瑞丽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保山市国家安全局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在黄从渊位于瑞丽市一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7.18克、鸦片净重12.08克。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从渊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从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从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目前本案在二审上诉期间。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不供述犯罪事实,供认后又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本案被告人“零口供”,检察机关抽丝剥茧,通过梳理银行交易明细、手机勘查内容,物流寄递单等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通过其他证据从而据以定罪,有效打击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
案例八
凤振宁运输毒品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质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凤振宁欲将体内毒品从普洱市运输到昆明市,途经墨江县元磨高速公路查缉站时被抓获,后其排出毒品海洛因58颗352克。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凤振宁因形迹可疑,经公安机关现场盘问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察人员依法提讯凤振宁并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凤振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凤振宁当庭表示认罪伏判,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案检察人员在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效。
案例九
张长林、赵向前、韦河盗窃、运输毒品案
——组织庭审观摩,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长林,1994年12月出生,在校大学生。2018 年5月张长林邀约赵向前、韦河运输毒品并从咸阳先后乘飞机到达昆明。5月15日,张长林指使赵向前、韦河从昆明市某小区内将上线老板存放于此处的毒品盗出。5月17日,三人商议将毒品从昆明运输至贵州省,由韦河乘车在前负责探路,张长林、赵向前携带毒品乘车尾随。同日上午10时40分许,张长林、赵向前行至曲靖市胜境关警务站时被抓获,民警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495.7克。韦河经网上通缉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在办案时,认真梳理了十万余条电子数据信息,从中发现三人涉及本起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及张长林是因“校园贷”等不正规渠道借款导致债台高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邀请曲靖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和师院学生140多人旁听庭审,深入分析了被告人走上歧途的原因,从法、理、情角度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为被告人和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2019年7月2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长林死刑,判处赵向前、韦河无期徒刑。目前本案在二审上诉期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长林因多次网上借款、以新还旧,最终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获取高额报酬参与毒品犯罪,最终获刑。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学生等青少年群体的毒品犯罪问题,针对目前在校学生等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够成熟,极易被高利引诱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特点,为切实增强青少年等涉毒高危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检察机关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开展法治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延伸司法办案效果。
案例十
凡哲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没收违法所得案
——申请没收已死亡毒品犯罪被告人违法所得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凡哲新因运输甲基苯丙胺1988克被查获,因其身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凡哲新再次被抓获,当场在其住宿的酒店房间内查获海洛因692克,因身患严重疾病再次被取保候审后逃匿。
2016年8月,凡哲新等5人途经芒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德宏州公安边防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6481.85克。其后,公安机关在凡哲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和荆州市的住所内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53.53克、12.08克,根据凡哲新交代在其携带的医药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7.12克。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凡哲新的财产。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凡哲新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凡哲新于2017年5月23日因病死亡,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经开庭审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支持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被告人凡哲新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的房产一套、路虎牌汽车一辆、宝马牌轿车一辆、大众途锐汽车两辆、人民币117万余元、“劳力士”手表一块等财物,上缴国库。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申请没收已死亡毒品犯罪被告人违法所得案。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地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彻底摧毁毒品犯罪资金链条和经济基础,为司法机关主动履职加大涉毒资产查处力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本期编辑 | 杨云海 自唯唯
策划 | 王翠云 杨健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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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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