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梧长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谢敏汉,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工作人员,住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爆炸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敏汉涉嫌爆炸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长期以来赖某甲以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的公益性用地不能转为商业用地一事,向梧州市万秀区、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一直上诉,至今败诉,由此,引发的赖某甲的借贷人起诉赖某甲还款的多起官司,赖某甲均败诉,为此,赖某甲对当地政府和法院强烈不满。从2014年起,指使学校的工作人员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等人在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的南侧教学楼的楼顶写攻击、诋毁政府、人民法院的标语和横幅,并将横幅挂在楼顶醒目位置,南侧教学楼就在城市主干道舜帝大道旁边,舜帝大道由南往北行驶的车辆、行人都看得见,长期以来,看到标语、横幅的人员数以十万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为此,政府多次派出工作组到学校强行清理标语、收缴横幅,2017年3月份赖某甲又指使赖某乙等人在南侧教学楼的楼顶挂横幅,并于2017年3月27日和5月29日两次在电子工业学校(28)的微信群中发表要用气体炸弹炸毁学校教学楼的行为来引起全国人民关注的信息。2017年4月份,赖某甲再次组织赖某乙等人写标语和横幅,为了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再次清理南侧教学楼的标语和横幅,赖某甲指使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和赖某戊将充满液化气的十罐煤气罐放到南侧教学楼的四侧一至三层楼梯口及转角处,每两罐放一处,用铁链捆绑中楼梯的铁扶手上,并交待赖某乙若有政府人员来清理标语横幅就点燃煤气罐引爆,炸毁大楼。赖某丙、赖某丁和赖某戊明知赖某甲和赖某乙要引爆煤气罐炸楼的情况下,在4月至7月期间分多次到梧州市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了十罐液化气,并放在南侧教学楼的西侧一至三层的楼梯口及转角处。被不起诉人谢敏汉作为学校的管理员,应当看到赖某甲在电子工业学校(28)的微信群内发表的关于炸教学楼的信息,应当知道赖某甲要用煤气罐来炸楼,并栓一只狗在教学楼看管煤气罐,又用木板和铁栏封住教学楼的西侧楼梯,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一楼以上的煤气罐,积极帮助赖某甲策划的爆炸行为,明知是赖某甲指使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在学校南侧教学楼楼顶写标语、挂横幅,攻击、低毁政府官员法院机关,任由他们长期去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敏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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