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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省份排名,城乡同命同价统一标准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0:34:08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

近日,多地为破解“同命不同价”按下加速键:湖南、陕西、福建、河南等省份发文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范围。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已有27省份在全域范围内全面推开此项试点,试点案件范围也扩展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同命不同价”引争议,个案推动立法破冰

2004年10月的一天,湖南长沙一名56岁的妇女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她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李朝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上述判决引发公众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其核心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该案判决依据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以山东省2019年为例,60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可超过79万元,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仅为32万余元,赔偿价格相差一倍多。

赔偿金额悬殊的案例引发的争议及探讨,推动立法破冰。

2010年7月,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

该条文的出现,也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制度松动的标志。

改革启动:最高法授权各省高院试点统一赔偿标准

2019年以来,破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正式开展。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当年内启动。

随后,上海、湖北、安徽等多个省份即在试点通知印发当年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其中,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等地是在全省范围内启动试点,而湖南、新疆、四川等地则未在全省统一实行,而是采取在省内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的方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试点方案所涉赔偿案件范围也不尽相同。

例如,广东法院的试点方案称,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涉及民事诉讼人身损害的近30个案由中全面适用,而陕西省试点方案则明确试点方案仅适用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

改革加速:多地赔偿案件范围、试点区域扩容

试点两年后,各省份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加速“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改革。

10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也就是说,湖南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将统一,不再有城乡差异,即实现“同命同价”。而在试点初期,湖南省仅批复同意长沙、岳阳、常德、郴州四个地区两级法院开展试点,案件范围也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与湖南类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31日下发通知称,将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从省内部分地区(厦门、莆田、平潭)到全省试点,案件类型则覆盖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河南、陕西两省则将试点案件类型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以河南为例,2019年底,河南选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三类案件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但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据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但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因此,结合两年来的试点工作经验,河南省高院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多地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居民标准”引争议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已有27省份在全域范围内推开此项试点,试点案件领域也覆盖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在上述27省份中,有24省份赔偿标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上海、辽宁、江苏三地法院则创设性采用了“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江苏省高院则解释称,“我们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该指标是对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指标,不仅反映我省人口结构、地区差异和城市化水平。还充分考虑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我省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

但由于“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造成城镇户籍的受害人依据试点标准获得的赔偿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也引发新的争议。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建议的提案》中也对此表示,最高法已启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将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最新规定,充分吸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前期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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