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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县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宿州 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06:18:10

6月22日,记者从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今年5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今年5月份我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埇桥区宿蒙路刘合村至行宫铺路段;埇桥区宿永路与大外环交叉路口;埇桥区S306省道朱仙庄至大店路段;埇桥区S229省道灰古镇穿镇路段、S303省道顺河镇穿镇路段;泗县境内S306省道与江苏泗洪县上塘镇交界处起点至与G343国道交会处;灵璧县沙河路与S224省道交叉口路段。

典型事故案例:5月18日14时30分,王某红驾驶小型客车,在宿城桃园山庄小区由南向北驶入淮河路向东右转弯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撞到交通护栏,造成交通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红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月20日19时40分许,杨某庆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G344国道(港口南路)行驶至437KM+750M处时,撞到前方行人余某良,致余某良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庆无证醉酒超速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良无责任。

5月27日11时26分许,尚某森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砀山县砀郡路行驶至郭庄家具厂门口右转时,与陈某由西向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某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和陈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双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5月29日2时10分许,丁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沿宿城纺织路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宿州军分区门前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丁某英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英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5月30日21时30分许,萧县健康路育才幼儿园门前北路段,孙某驾驶的轻型多用途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掉头时,与魏某柏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使魏某柏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孙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掉头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柏无责任。

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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