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多少岁要负责刑事辩护,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03:52:11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保护。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69人,不捕6774人,不捕率为61.3%,同比增加18.2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23.2个百分点。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6808人,不起诉6038人,不起诉率47%,同比增加9.7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26.9个百分点。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对实际年龄难以判断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胁迫、引诱的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再决定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采取适宜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时一般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父亲(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卞某某产生口角进而相互扭打。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旁看见后也上去帮忙,之后被人拉开。扭打过程中,卞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卞某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二级。2019年1月28日,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中,虽然对未成年人陈某某认定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姑苏检察院在对陈某某的社会调查中了解到,陈某某过往存在多个不良表现,行为习惯存在偏差。为防止陈某某进一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姑苏检察院对陈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预防帮教。贯彻法律要求,成立专门的帮教小组对陈某某进行每周一次的心理疏导,争取早日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过往经历存在不良行为,日常生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具有违法犯罪风险,应适时开展帮助教育,必要时进行心理疏导。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运用释法说理、行为矫正、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各种方式方法开展保护和预防工作,会实现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向好发展的办案效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