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的熊先生花了将近20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刚买没几天借给朋友接亲,结果车子被撞烂!事后,用车人失联、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定拒保,熊先生欲哭无泪......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芒果都市)
刚买的车借给朋友被撞,车损高达百万
2020年,熊先生以近2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台二手法拉利458跑车。
提车回家后不久,熊先生接到朋友毛某的电话,称他的一位朋友即将结婚,想将熊先生的车借来作为婚车使用两天,并承诺对方会支付一笔6000元的报酬,熊先生便答应了。
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车子在出借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事故,车头已经完全变形。
根据第三方评估,这次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高达118万元。
保险拒赔、当事人失联,车损无人担
熊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他曾联系车辆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
原来,熊先生将车借给毛某后,毛某随即又将车辆以每日3000元租金的价格出租给了姚某,并签订了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以熊先生“将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活动”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熊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熊先生的诉求,判定拒保。
而事发后的近两年时间里,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姚某,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
无奈之下,熊先生只好自行花费70多万元委托了修理厂维修车辆。
目前,熊先生已向湖南省高院再次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本案中的法拉利是否被认定系“从事营运活动”,是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关键。按照现实习惯,只要车主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
首先,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本案中,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并且又发生一次租用行为。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本案中,据毛某描述,当时借用熊先生的车辆支付了6000元的费用,而毛某随后又将车辆以每日3000元租金的价格租给了姚某,明显具有营利营运性质。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而本案中,车主将车辆借给朋友,朋友又将车辆租给第三人以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改变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使用性质,致使该车辆驾驶人范围从其家庭成员及其允许的有限的合法驾驶人扩大到更为广泛的不特定人员,必然造成保险标的上路时间显著增加,即发生危险状况的概率显著上升。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保险公司拒保。
熊先生应该如何维权?
熊先生可以向毛某和姚某主张赔偿。
毛某借用车辆,理应尽到保管、维护车辆的责任。而毛某将车辆擅自租赁给姚某,姚某又将车辆撞损,二人均应对熊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凯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芒果都市、潇湘晨报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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