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津云
2020年8月12日,在本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据《人民法院报》近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刘某某死刑。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9时许,刘某某外出锁门时发现钥匙无法插入防盗门锁,怀疑有人故意破坏,遂拨打110报警,在巡逻民警陪同下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小白楼派出所。在小白楼派出所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坚持要求先到现场查明情况,后在等待民警调查期间自行离开派出所去市场买菜。买菜途中,刘某某想到门锁被破坏心生怨气,产生了在闹市区持刀捅刺过路女性把事情闹大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一把水果刀放入随身菜篮中备用。当日上午11时26分许,刘某某步行至西安道与贵州路交口的安全岛时,遇到自贵州路向营口道方向行进的行人杨某,刘某某从菜篮中取出水果刀,突然持刀向杨某右侧颈部捅刺一刀,杨某挣脱并将刘某某推倒后向马路对面跑去,至西安道与营口道交口附近倒地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侧颈内静脉、甲状腺、气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某起身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贵州路与营口道交口附近遇到行人余某某,刘某某持刀向余某某右侧颈部捅刺,余某某抵挡躲闪后逃脱,尚未形成伤情。作案后,刘某某在营口道与贵阳路交口处被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后果均特别严重。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刘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且在行凶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某某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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