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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的认定,搭乘朋友的车出车祸谁的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0:37:08

一对母女从成都乘坐“组合车”回南充,中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导致母亲刘漪死亡。其家属将该组合车的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和女儿选择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承担20%的责任;而车辆改变了用途,从事营运,符合保险免责的情形,最终判决由司机和车主赔偿死者家属66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5日,刘漪与女儿涂燕准备从成都返回南充,涂燕联系到一辆“组合车”,司机是谭波。车辆行驶在沪蓉高速公路时,因谭波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撞击右侧护栏后,刘漪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波、涂燕受伤。经交警认定谭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事的车辆系小型轿车,登记在谭波的弟弟李端(同父异母)名下,未取得营运资格。死者刘漪的家属将车主、司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承运人谭波在承运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导致刘漪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谭波作为承运人应对刘漪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端虽不是本次的承运人,但其作为涉案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系承运工具的所有人,应与被告谭波共同承担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作为本案原告之一的涂燕在选择出行交通工具时,选择了不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涂燕承担20%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涉案车辆擅自改变了车辆性质,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豪: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旅客死亡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但选择了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本案符合保险免责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由司机及车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出行时应选择正规合法的交通方式,这样才能得到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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