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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两高关于敲诈勒索案适用解释和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04:46:05

今年9月20日,山东临沂的高某和高某某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抓获,在过去的一年间,犯罪嫌疑人高某和高某某二人以举报诉讼为要挟对电商商家进行恶意索赔,涉及作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经查明,从2018年9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高某和高某某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学习到的相关“职业索赔”知识后,开始在电商平台上寻找疑似侵权商品下单,收到货物后,二人会对货物进行验货,如果是正品则立即向商家退货,如果确定是假冒侵权商品,便向商家工商注册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通过后台与商家联系,要求商家添加其微信进行协商。

商家添加其微信后,其即以商家所售商品涉嫌侵权为由,向商家进行索赔,要求商家赔偿人民币500元,如果商家不愿意赔偿,其将继续向工商部门投诉等理由要挟商家,直到商家同意赔偿条件。在警方调取的二人手机聊天记录中,不乏对商家的辱骂、恐吓等言语,并表示只要商家答应赔偿,就保证其店铺不会再被其他人索赔。

另外,高某和高某某二人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累计下单记录为1987条,其中申请投诉、工商投诉举报达到1815条,投诉订单占比达到91%。由于其多个手机号码因频繁投诉已经被电商后台锁定而限制下单,因此二人不断更换手机号码注册新的京东账号,期间先后更换了15个手机号码。

据了解,作为职业索赔人被抓获的高某和高某某并非全国首例,浙江警方曾在去年以同样涉嫌敲诈勒索抓获了陶某等三人团伙,该三人团伙以商家在其所售商品描述中使用了“极限词”为由,以工商投诉为要挟,甚至通过仿造虚假的工商投诉记录等手段,向商家索取300到2000元不等的赔偿,该案被害商家多达400多家,涉案金额达到21万元。该案后经当地法院依法审理,于今年8月以恶势力团伙的性质判处三人三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近些年来,随着电商消费的普及,职业索赔人寻找到了新的不法获利空间,即通过在电商平台借索赔维权之名,通过敲诈勒索商家不法获利,而且职业索赔在近几年来出现了团伙化、规模化、专业化趋势,甚至开始网络培训的方式笼络大量青少年参与,并逐渐向大中院校学生蔓延。

此前,执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行为的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意见的答复意见》。执法部门认为,所谓职业索赔人是以牟利为唯一目的,不符合我国《消保法》规定的消费者范围,其行为也不适用我国的《消保法》;其次,职业索赔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同时其大量莫须有的投诉也挤占了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降低行政监管打击真正消费侵权的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营商环境。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往往很难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只能对有明确证据显示的职业索赔人的恶意投诉、索赔和诉讼不予支持,但是对其恶意扰乱市场、敲诈商家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条款。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司法以及行政机关也在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索赔人的牟利性索赔行为。

今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依法打击以索赔为名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

而就在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业索赔中存在的恶意索赔行为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定性。该《意见》中指出,“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记者 姜东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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