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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2 22:09:04

刚落幕的东京奥运会上

中国女排表现不佳

小组赛就被淘汰

朱婷因为手腕老伤复发

在前三场比赛表现一般

之后教练组为保护朱婷

没有安排她登场

中国女排在最后两场小组赛获胜

中国女排被淘汰后

网上出现不少流言蜚语

有网友称

“朱婷获取千万级商业代言惹怒队友被孤立”

也有网友表示

“朱婷已和恩师郎平反目”

各种缺乏真凭实据的说法甚嚣尘上

昨天晚上

中国女排队长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以及公证书首页的图片

并配文

“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坐标上海,朱婷报案:证据已固定!上海警方:为自诉案件已告知律师

在朱婷发出的《回执》内文中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称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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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轮小组赛缺席原因?

造谣声不断!

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会铩羽而归,不仅未能成功卫冕,更小组无缘前四,未能挺进八强,以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来历史最差战绩结束奥运征程。在小组赛遭遇三连败期间,中国女排总教练郎平透露了朱婷手腕受伤,严重程度连她也感到非常吃惊。郎平表示,朱婷已经尽力了,但是奥运会期间她也不能休息。在提前无缘八强之后,朱婷才缺席了中国女排最后两轮小组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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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女排成绩未如理想之际,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包括了她在备战期间的训练态度以及代言商业广告的“内幕”,称其在球队耍大牌,搞小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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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朱婷今天发布的内容可见,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且公证,对于造谣者,她选择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回执单到底说明了什么?

上海市公安局的报案回执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件进展情况查询方式,朱婷以及代表律师可通过来电查询接报、受理情况。“

8月12日,记者了解到,由于朱婷委托的律所在徐汇,遂前往上海市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反映情况,经警方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经对律师进行了告知,同时,接报回执单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做其他任何证明。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所以从朱婷发文的内容来看,目前应该是由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遭人诽谤的诉讼。据了解,朱婷本人并不在上海,目前是委托上海一家律师事务,在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的。

人民网发表评论

朱婷被抹黑造谣?

法律是讨回公道的最好手段!

@女排朱婷ZT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这一举动获得众多网友力挺。中国女排征战东京奥运,出师不利,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无论主教练郎平还是包括朱婷在内的队员都很自责。在这种背景下,不去安慰女排姑娘,反而出言不逊,实不应该。

特别是朱婷,她顶住压力,带伤出战,应得到慰藉,而不是炮轰,更不该无端承受谣诼。个别网民“脑洞”大开,编织谣言,炮制阴谋论,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攻击朱婷等人,既伤害了女排姑娘,也涉嫌违法犯罪。

观看比赛,应抱持从容而开放的心态。赢了就夸、输了就骂,甚至把运动员骂得狗血淋头,进而想当然地认为输球原因是内讧,是广告接得太多,是人事斗争等。这种向运动员泼脏水、放冷箭的行为,是一种病态现象,暴露出偏狭的心理。

近期,除了朱婷,还有多名运动员遭受网暴。比如,跳水女子10米台亚军陈乐乐Diving ,被指没有微笑恭喜冠军全红婵,被骂小心眼;跳水男子10米台亚军杨健Diver,赛后没及时与冠军曹缘 拥抱,被骂没风度。这一幕幕,跟“饭圈”乱象何其相似,拉踩引战、挑动对立,甚至互撕谩骂、侮辱诽谤,令人惊愕而愤怒。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整顿“饭圈”乱象,初显成效。由此看,在暴锤“饭圈”乱象的同时,还要防止“饭圈”那一套转移、蔓延到体育领域,不能让运动员受害。净化网络生态,驱散乌烟瘴气,就不能给“饭圈”乱象任意弥漫的空间,不能让造谣者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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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网友来说

必须要时刻清醒认识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毫无证据“诋毁”他人

同样构成名誉侵权

要付出法律的代价

当然

平时被聚光灯笼罩的体育明星

作为公众人物到底有没有隐私权?

她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名誉权?

这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科普话题!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人民网评、广州日报、中国新闻网、新闻坊、澎湃新闻

相关作者:陈华 毛鸿仁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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