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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最简单的判缓刑,邀男子开网店被诈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2 19:36:11

记者 张焜 通讯员 王超超 代春阳

自己在电商平台开网店,自己注册买家买自家货品,以获取电商平台给予的优惠补贴。5月19日,安丘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购物平台规则漏洞“薅羊毛”诈骗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6月份期间,李某在微信群中购买他人手机号码,并篡改手机品牌、型号及所处位置等信息,以骗过某购物平台对注册新用户的审核。

此后,李某登录某购物平台领取新用户专享优惠券,并在自己开设的三个该购物平台店铺内使用优惠券进行虚假购物,骗取购物平台优惠补贴,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自己开店自己当买家,男子从电商平台诈骗1.6万多元获缓刑

安丘法院办案法官说,在信息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消费平台迅速崛起,为了抢占市场,很多互联网平台会利用补贴、优惠等方式吸引顾客消费。“薅羊毛”本意是指新兴消费者利用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以达到节省开支的行为。但“薅羊毛”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商家销售平台存在漏洞,也不代表可以被非法利用,更不应以此为借口触碰法律的红线。

恶意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或使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或使用窃取、骗取的他人信用卡资料“薅羊毛”,可能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传播“薅羊毛”手段,则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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