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再高冷
让知产不再神秘
夏日炎炎
但热情不减
京法巡回讲堂火热进行中……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法官助理唐蕾为全体人民陪审员就商标行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培训。
唐蕾结合具体案例,就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驰名商标、商品化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等问题进行了讲解,同时通过与人民陪审员的互动,有效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对授课内容的兴趣,使人民陪审员对《商标法》有了更好的理解。课后,陪审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收获良多,对之后参与陪审工作帮助很大。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行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吧~
1、为什么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
通常而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往往局限于其核定使用的那部分商品,他人在核定商品范围外的使用,通常不受限制。
但之所以给予驰名商标比一般注册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高,普通消费者对商标保护范围、边界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模糊,可能会误认为非核定商品范围内的商品亦由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或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其次,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角度看,商标知名度越高,其承载的商誉和商业价值亦越大,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会不合理的攀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会导致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降低。最后,从整个市场环境的角度看,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2、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通常坚持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和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指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导致在本案中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就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按需认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对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若可以适用其他商标法律条款进行保护,则不宜直接使用驰名商标条款;被动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若当事人未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是否驰名进行审查。
3、商标法第44条第1款
该条款是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一条兜底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1. 适用对象:既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2. 适用主体:通常适用于商标的原始申请注册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现权利人与原始申请注册人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或对于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的,则亦可以适用该条款,从而防止抢注人通过恶意转让商标来规避该条款。
3.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具体表现:比如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主体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企业字号、包装装潢等;比如申请注册多件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比如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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