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行局干警,常常能听到这样的提问:“法官,我官司打赢了,可是迟迟拿不到钱,该怎么办?”
“法官,你们凭什么冻结我的银行账户?”“他要是再不还钱,你们就去执行他全家呀!”
那么,案件胜诉之后,债权人怎样才能拿到钱?法院执行又是怎样的流程?哪些是执行法官可以做的,哪些又是不能做的?
今天,小编为您揭开法院强制执行的“神秘”面纱,带您了解执行立案、准备和财产查控流程,看看执行法官如何处置财产、采取措施,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
一、执行立案篇
1法律文书已生效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未履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对于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主动审查。
4由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
执行程序并不自动开始,一般需由当事人申请,也有由审判员移送的情形(例如执行诉讼费的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二、执行准备篇
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将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检查案件信息
1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
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
(1)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准确。
(2)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检查申请执行内容
(1)当事人申请的是对法律文书的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
(2)是否为互负义务;若是,则可让申请人先履行。
4检查案件标的
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检查各自的债务数额,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利息的计算等,这些都需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执行错误。
送达执行通知
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载明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费等。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已经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
送达报告财产令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财产查控篇
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法院可通过网络查询及非网络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二) 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
(三) 银行账户
(四) 证券
(五) 工商
(六) 社保
以上是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
四、财产处置篇
与当事人沟通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则可根据财产查控的结果,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存款类财产
如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应收账款、养老金等,可直接冻结、扣划。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亦可进行冻结、扣划。
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可采取查封措施,限制交易。必要时可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及变卖等程序,将财产变现。
证券类财产
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可冻结及强制平仓。
五、其他执行措施篇
特殊标的的执行
1、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常有被执行人哭诉“法院冻结了我的养老金,我活不下去了!”那么,养老金可否执行?可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否执行?可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否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视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比如: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不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被追加人或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财产查控之后,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官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媒体曝光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出境
法院可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债务。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效果显著。
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无期限,即在未履行义务前,终生受影响。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法院可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单位拒不履行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追究拒执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部分地区已经与公安机关协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车辆,甚至冻结、迁移户口等方面予以协助,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
经过上面的程序,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到位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若未全部执行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法官提醒】
欠债不还莫侥幸,诚信污点伴终生
“朋友”借钱需谨慎,卷款潜逃要提防
保全措施及时上,还款履行有保障
执行不到莫心焦,法网恢恢无处逃
来源:上海高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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