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谢龙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美国如何引渡一个外国人?
——美国国际引渡及相关事项
译者按
本期译介了美国的国际引渡程序,这一问题最近也因为一些中国人在海外被羁押的事情而成为关注的焦点。
美国司法部的官网发布的有美国国际引渡及相关事项办理的内部指引:国际引渡是一项将在一个国家发现的人引渡到另一个国家接受审判或惩罚的正式程序,是一项成熟但又十分复杂的外交和法律问题交织的制度。
引渡一般以国与国之间有引渡条约为基础,美国从他国引渡嫌犯或逃犯是由联邦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启动,经由美国联邦司法部刑事司的国际事务处统筹和审查,决定是否向外国发出正式的引渡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正式的请求发出前,如果出现一些紧急情形需要逮捕在他国出现的嫌犯或逃犯,经过国际事务处审查后,则可以发出临时羁押请求。嫌犯被他国羁押后,美国检察官需要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
美国发出引渡请求,他国经过司法审查,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诉讼过程,是一场法律、外交和个人精力的鏖战。
本期由我的同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谢龙平翻译,我负责校对。龙平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和南加州大学法学院,英文功底很好,翻译比较专业和精准,我作为校对者跟他学了不少东西。
本译文来自美国联邦司法部公开的文件,纯粹为交流学习使用,不作任何商业用途。任何人转载使用,请与法律读库或者译者联系。译文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拍砖指正,共同进步。
杨先德
2019年5月20日
本期目次
1、 从外国引渡逃犯的一般原则
2、 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
3、 国际事务处在引渡事务中的角色
4、 引渡可能性判定
5、 临时羁押请求
6、 支持引渡请求的必备文件
7、 文件收集完成后的程序
8、 在外国的程序
9、 逃犯的返回
10、 引渡后考虑事项—未来诉讼的限制
11、 引渡的替代方式
12、 遣返、驱逐或其他合法的返回方式
13、 引诱
14、 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
15、 吊销美国护照
16、 外国刑事诉讼
17、 外国请求引渡与临时羁押请求
18、 辩诉交易协议及相关事项——禁止
19、 引渡的费用
一 从外国引渡逃犯的一般原则
国际引渡是一项将在一个国家发现的人引渡到另一个国家接受审判或惩罚的正式程序。该程序由国际条约规定,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外国政府实施。该程序与《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授权的州与州之间的引渡(通常称为“州际引渡”)非常不同。
一般情况下,根据美国法(18 U.S.C. §3184),引渡只能由国际条约准许。但是部分国家准许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进行引渡,这些国家通常会要求互惠待遇。另外,《美国法典》第18章第3181条和第3184条允许美国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引渡在外国对美国公民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非美国公民(此处的美国公民包括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人)。与美国签署了引渡条约的国家名单列表可在《联邦刑事法典与规则》(18 U.S.C. §3181之后)中找到。但是请联系联邦司法部刑事司国际事务处(Criminal Division's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OIA))以确保该信息的准确性。
由于不同国家的引渡法不尽相同,且受外交政策影响,检察官必须在处理引渡事项前,特别是联系外国官员前,向国际事务处咨询引渡相关事宜。
如果逃犯不能适用引渡程序,可通过其他方式将他或她送回美国,或者限制他或她在海外生活与出行的能力。见《司法手册》9-15.600。
如果美国政府没有寻求引渡或没有积极寻求其他方式将逃犯送回国而导致经过很长时间的拖延才羁押逃犯,检察官可能需要提起违反宪法快速审理原则的动议。所有寻求或不寻求通过引渡或者利用其他方式抓捕逃犯的决定必须记录在案,为任何最终提起快速审理原则动议做准备。
二 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
意图从外国引渡一个人回美国受审、被判刑或服刑的检察官必须拨打(202)514-0000电话联系联邦司法部刑事司国际事务处。
三 国际事务处在引渡事务中的角色
联邦司法部刑事司国际事务处为联邦和州检察官提供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的信息和建议。国际事务处也为联邦检察官就如何处理外国请求引渡在美国发现的逃犯提供建议和支持。
每一个基于联邦刑事罪名的正式国际引渡请求必须经过国际事务处的审查与批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基于州刑事罪名的正式国际引渡请求在提交给国务院之前也须经过国际事务处的审查与批准。
国际事务处单独或通过国务院启动所有依据国际引渡条约发起的对逃犯的临时羁押请求。检察官或代理人不得擅自联系外国相对方并请求对方为引渡而羁押逃犯。未经授权的请求会导致严重的外交问题,并且可能会使请求者承担经济责任或其他制裁。
每一个国际引渡条约都是单独协商达成的,每一个国际引渡条约都包含不同的条款。从一个国际引渡条约获取的实践经验无法指导其他国际引渡条约。因此,阅读《司法手册》本章节后,办理任何引渡案件的第一步是联系国际事务处。国际事务处律师会对某一案件的引渡可能性向检察官提出建议并告知应遵循的步骤。
国际事务处律师是引渡事务的专家,国际事务处负责保证政府在引渡案件中保持一贯立场。逃犯被送回国后,联邦检察官必须就逃犯提出的任何关于引渡的问题咨询国际事务处。
四 引渡可能性判定
当与国际事务处律师交流沟通时,检察官们必须准备好讨论以下内容:
❶ 地点:逃犯被确信所在的国家;
❷ 国籍:逃犯的国籍;
❸ 罪名和重要事实:逃犯被指控的罪名或其被定罪的罪名,及案件事实概述;
❹ 费用:国际事务处会就寻求引渡的费用问题向检察官提出建议。上述费用包括翻译费、快递服务费、交通费及海外法律代表服务费(如有)。详见《司法手册》9-15.900。
五 临时羁押请求
每一个美国作为签约国的国际引渡条约都要求有正式的引渡请求,该请求需有适当的相关文件支持。由于准备正式引渡请求的过程可能较长,大多数条约允许在紧急情况下对逃犯实施临时羁押。
一旦美国根据国际条约请求临时羁押,在外国有权机构发出羁押令后,逃犯可能会被抓获并被羁押(或者在部分国家被取保候审)。然后,美国必须为引渡提交正式的请求,该请求须由所有必须的、证明无误的文件支持。
如有需要,上述文件需在特定时间内(30天至3个月,视国际条约规定而定)被翻译为逃犯被羁押国家的语言。如果逃犯被临时羁押后,(检察官)未能提供必备的文件支持该引渡请求,可能导致该逃犯被释放、加剧紧张的外交关系并使得承办检察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事务处根据应适用的国际条约的条款决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紧急状况的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国际事务处将作出临时羁押请求;反之,由承办检察官准备正式引渡请求的文件。
当被告人脱逃的可能性较低时,采用后一种方法更为合适,因为由临时羁押决定而产生的时间紧迫感可能导致出现错误从而不利于案件办理。如果因为逃犯存在潜逃的风险而必须采取临时羁押措施,承办检察官应当完成请求临时羁押的表格,然后将其与起诉文件扫描件和羁押令一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国际事务处。请求临时羁押的州检察官同样必须保证将按时提交所需文件、承担所有开支,包括翻译费用和美国联邦法警的交通费用。
在任何有必要实施临时羁押的情况下,检察官应填写请求临时羁押的表格(该表格可从国际事务处获取)。一旦完成表格,可以将其直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国际事务处律师或负责逃犯被发现或被确信所在国事务的团队。起诉书、羁押令和其他能支持临时羁押的必要文件的扫描件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国际事务处。
上述表格是为联邦和州案件创建的。所以,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助理检察长有与负责办理引渡案件的州和地方检察官分享该表格的自由。州检察官应当将表格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负责相关国家事务的国际事务处律师。
六 支持引渡请求的必备文件
引渡请求以国务院外交照会的形式通过外交渠道送达至外国政府。引渡请求必须附有国际条约中指定的文件。
国际事务处律师将告知承办检察官所需的文件并提供模板,但承办检察官负责准备和整理相关文件。国际事务处律师将审查和批准文件的初稿。在与国际事务处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终稿后,承办检察官须及时将文件原件和印有国际事务处特定编码的复印件发送至国际事务处,以便翻译、整理、认证这些文件,并在指定截止日期前由国务院送达至外国政府。
尽管存在差别,引渡请求通常会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由承办检察官撰写的、解释案情和指控罪名的书面陈述;
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时效法律法规的复印件;
如果逃犯尚未被起诉,(需提供)认证过的羁押令和诉状的复印件;
证据需要以书面证词,报告或书面证明或上述材料的摘要的形式提交,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应包括证实被告人身份的充足证据(例如照片、指纹和指认笔录);
如果逃犯已经被定罪,需提交经过认证的判决书和拘押书加以证明,同时须提交一份书面文件:(1)声明刑事处罚尚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2)阐释尚未执行的具体刑期;和(3)提供与逃犯身份相关的证据。
检察官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可行的引渡抗辩事由很少,上诉和延期是常见的。逃犯能以不显眼的文书错误或书写错误对引渡请求提出抗辩。尽管可能可以修复以上所谓的瑕疵,但过程需要花费时间。因此,(请检察官们)在准备文件时注意细节。
七 文件收集完成后的程序
佐证引渡的文件收集整理完成后,承办检察官应仔细检查文书中提及的所有人名、时间、罪名和附录,保证它们上下统一,然后再将文件发送给国际事务处审查。在负责被请求引渡国事务的国际事务处律师批准初稿之前,承办检察官不应当让书面证词生效或让证人这样做。
一旦初稿被国际事务处批准,承办检察官应将原件和印有国际事务处特定编码的全套文件的复印件送达至国际事务处。国际事务处会以承办检察官的名义将全套文件提交翻译。即使是翻译成常用的语言,翻译可能需要三周才能完成。
翻译全套引渡文件的费用将记在提出引渡请求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或州检察官办公室的账上。(见《司法手册》9-15.900)。国际事务处负责获得引渡文件原件所需的认证和将文件送达至国务院。
八 在外国的程序
国务院会将引渡文件及其翻译件(如有)送达至美国驻外国大使馆,以外交照会的方式正式呈递给外国政府的合适机构,通常是外交部。引渡请求和佐证文件随后被送达至外国法院或其他负责决定是否已满足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引渡条件的机构。
通常情况下,外国政府的决定是基于引渡请求本身和逃犯提供的证据做出的。由于美国检察官没有机会在外国法院出庭,书面意见,特别是承办检察官的书面陈述,必须尽可能具有说服力。当被诉罪名是基于美国特有的法律时,如《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和《持续犯罪企业法》,上述一点特别重要。
尽管对引渡请求的事实抗辩有限,逃犯可能会通过程序抗辩来拖延引渡决定的作出。是否具有引渡性的决定经常被审查或上诉。预估逃犯被引渡回美国所需的时间是很困难的,这取决于个案情况和外国的实践情况。
九 逃犯的返回
一旦逃犯准备好被移交,外国政府会通知国际事务处或美国大使馆。然后国际事务处会通知承办检察官并安排合适的执法机构人员押送逃犯回美国,通常是美国联邦法警。美国联邦法警也为州案件提供押送服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法警须有州或其他联邦执法机构人员的陪同,有时州或其他联邦执法机构会自行押送。如果逃犯是外国公民,国际事务处会要求国土安全部以“重大公共利益假释”的名义准许外国公民入境美国。如果逃犯是美国公民,则需要一份有效的旅行证件入境美国。国务院负责发放美国旅行证件,包括美国公民的美国护照。国际事务处能向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助理检察长提供国务院合适的联系人。
十 引渡后考虑事项—未来诉讼的限制
每一个国际引渡条约会将引渡限制在特定罪名内。相应的,一切国际引渡条约都将逃犯的起诉或刑罚限制在引渡所允许的罪名范围内,除非:
(1)逃犯在引渡后又犯罪,或者(2)逃犯在无罪释放或服刑期满后的合理期限到期之后依旧在请求引渡国的管辖范围内(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一般会在引渡条约中阐明)。
上述限制被称为“罪名特定原则”。
如果联邦检察官想要对已经引渡的人提起引渡允许的罪名以外的指控,必须联系国际事务处,国际事务处会就被请求引渡国放弃适用“罪名特定原则”的可用性提供指导。
被引渡回美国的被告人经常试图以“罪名特定原则”迫使政府撤诉或限制政府的起诉。法院在被告人是否能提出“罪名特定原则”抗辩上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条约国(例如被请求引渡国)可以提起涉嫌违反“罪名特定原则”的抗辩,部分法院允许被告人以其名义提出上述抗辩,部分法院持中立立场并在被请求引渡国会提出相同抗辩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提出“罪名特定原则”抗辩。被告人无论何时提出关于“罪名特定原则”的抗辩,承办检察官务必联系国际事务处以寻求应对方法。
国际事务处律师是引渡事务的专家,并且国际事务处负责保证政府保持在引渡案件中一贯立场。逃犯被引渡回美国后,任何关于其引渡的问题,联邦检察官务必咨询国际事务处。
十一 引渡的替代方式
逃犯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被引渡,例如被请求引渡国不引渡本国公民、(被指控的)罪行不是可引渡的罪名、已过外国的诉讼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国已起诉逃犯或逃犯已被其他国家因被请求引渡的罪行而起诉。
存在其他可能的方式保证逃犯返回或者限制其在国外旅行和生活的能力。国际事务处将协助承办检察官寻找上述可能方式。这些方式在《司法手册》9-15.610-650中有介绍。
十二 遣返、驱逐或其他合法的返回方式
如果逃犯不是其所在国的公民或合法居民,国际事务处可以通过国务院或其他渠道请求该国以遣返、驱逐或其他合法方式让逃犯返回美国。
在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 504 U.S. 655 (1992)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即使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被美国特工从国外绑架回来的,法院也有权审理该案。尽管该判决重申了一贯坚持的如下立场:属人管辖不应受被告人是以滥用程序的方式被带至法院的影响(见 Ker v. Illinois, 119 U.S. 436 (1886)与Frisbie v. Collins, 342 U.S. 519 (1952)),但是该案还是引发了涉嫌破坏外国主权、领土完整以及违反刑法的潜在担忧。
鉴于从国外绑架被告人的敏感性,检察官在事先征得司法部同意前不得在美国以外通过Alvarez-Machain案中的方式拘禁他人(通过政府特工或私人力量如赏金猎人或私家侦探)。检察官必须在采取上述方式前咨询国际事务处。如果检察官预见被告人可能提出其被带回美国方式是违法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在执行上述返回之前必须与国际事务处协商。
被遣返至美国或在没有正式引渡命令情况下合法返回美国的逃犯可能提出他们是被非法带回美国的。法院通常会基于Ker-Frisbie原则驳回上述诉求。
十三 引诱
引诱包括使用托词引诱刑事案件被告人离开外国从而使其能在美国境内、国际水域或空域、第三国被羁押,继而使其能够被引渡、驱逐或遣返至美国。引诱可能是复杂的谋划,也可能是简单的通过电话邀请其参加美国境内的一个聚会。
如果一个人在某国的出现是通过引诱或其他计策实现的,一些国家不允许将该人引渡至美国。另外,一些国家将从其领土引诱一个人视为侵犯其领土主权或违反其刑法的行为。所以,检察官在采取引诱策略前必须咨询国际事务处并获得司法部刑事司的许可。
考虑采取引诱策略的检察官应尽早与国际事务处联系。如果国际事务处赞成采取引诱策略的提议,国际事务处会将该提议上报给主管司法部刑事司的副助理总检察长批准。引诱策略的最终决定权在副助理总检察长手中。
十四 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
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是一项国际警示,是目前仍在使用中、最接近国际羁押令的工具。
请注意,如果一个逃犯是基于红色通缉令被羁押,承办检察官办公室有义务根据相关国际引渡条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必备的引渡文件。如果没有国际引渡条约,则是根据逃犯被羁押地的国内法。另外,承办检察官办公室有义务根据相关国际引渡条约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当逃犯的住所地或其可能旅行的国家不详时,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很有帮助。红色通缉令可以广泛发布,也可以只发布给部分逃犯可能出现的国家。关于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的更多信息见www.interpol.int//INTERPOL-expertise/Notices 。
由于许多国家仅根据红色通缉令就会羁押逃犯,当红色通缉令应当被撤回时,承办检察官有义务通知国际刑警。
十五 吊销美国护照
如果一个美国公民正被联邦或州通缉,国务院可以吊销其美国护照。吊销逃犯的美国护照可以导致其丧失在外国的合法居留权,从而使其被遣返。
十六 外国刑事诉讼
如果逃犯已在其国籍国避难而导致其无法被引渡,可以请求该国对该逃犯在美国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这个过程会花费很多金钱和时间。而且在某些国家,上述刑事诉讼行为只能针对某些特定罪名。
另外,请求该国在国内对逃犯提起刑事诉讼可能与美国执法机构为改变“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而做出的努力相矛盾。关于上述选择是否可行或合适,应与国际事务处讨论。
十七 外国请求引渡与临时羁押请求
外国请求引渡在美国的逃犯时,一般会将该请求提交给该国驻美国大使馆,然后由该大使馆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国务院会评估该请求后再将该请求发送给国际事务处。
上述请求可能是为引渡而寻求对逃犯进行临时羁押,也可能是寻求引渡,该请求需有可适用的国际引渡条约中要求的所有文件所支持。(越来越多的现代国际引渡条约允许将临时羁押请求直接送达至司法部。关于临时羁押的解释详见本章第五节)。
国务院与国际事务处一同决定(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国际引渡条约的要求。国务院将另行确认美国与引渡请求国之间是否存在现行有效的国际引渡条约、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可引渡的罪行,以及证明文件是否被正确的认证。
当国际事务处收到外国引渡请求时,总体而言,会发生以下事情:
❶ 国际事务处审查该引渡请求,如果引渡请求(证据)充足并且合理,(国际事务处)会将该引渡请求送达给逃犯所在地的地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❷ 该案件会分配给一名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助理检察长办理,其会申请羁押逃犯的羁押令。一旦被羁押,逃犯会被带至联邦治安法官或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面前,法官会告知逃犯其被羁押的原因和诉讼的性质。承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出庭支持引渡请求以完成美国政府在引渡条约中义务;
❸ 美国政府反对引渡案件中的约定;
❹ 《联邦证据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都不适用引渡案件。引渡法规(18 U.S.C. §3184)和大多数联邦法院的规则都规定联邦治安法官可以办理引渡案件;
❺ 根据引渡法规(18 U.S.C. § 3184)而举行的庭审用来决定逃犯是否可被引渡。为临时羁押而举行引渡庭审时,检察官需确保法院知悉提交支持引渡请求文件的期限。检察官还需考虑上述文件从国务院送达给法院和律师的在途时间。如果法院认为逃犯可以被引渡,法院会批准引渡请求,然后将案卷送达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是否交出逃犯。某些情况下,逃犯可能会放弃引渡程序或者同意被引渡;
❻ 庭审后作出的引渡批准决定无法上诉,但是一旦作出批准决定,逃犯可以基于 28 U.S.C. § 2241而申请人身保护令。逃犯可以对联邦地区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决定提起上诉,然后引渡程度可能会因法院允许该上诉而暂停;
❼ 一旦逃犯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检察官必须立即通知国际事务处;
❽ 国务卿或其指定人发出移交令后,国际事务处将通知外国政府并安排将逃犯移交给引渡请求国的代理人押送。
国际事务处律师是引渡事务的专家,国际事务处负责保证政府在引渡案件中立场的一致性。因此,检察官必须就引渡诉讼中出现的诉求和重要法律问题与国际事务处协商。
十八 辩诉交易协议及相关事项——禁止
与检察官合作的人可能会尝试在辩诉交易协议中加入“不引渡”条款。上述辩诉交易协议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外国政府随后请求引渡该人,美国将因对当事人或条约方食言而陷入不愉快的困境。Petition of Geisser, 627 F.2d 745 (5th Cir. 1980)案描述了解决上述困境的巨大现实困难。相关问题还包括与潜在证人签署的阻止或暂缓其被遣返的协议。
检察官不得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同意阻止或暂缓引渡或被遣返,除非检察官向分管刑事司的助理检察长提出书面授权请求并得到其批准。请求须在得到负责监督该案件的部门或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的支持后提交给国际事务处。
同样的,除非得到国际事务处的事先批准,检察官绝对不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与外国政府分享由个人或实体提供的证据。(但是,检察官可以不经国际事务处批准,在遵守与美国检察官相同约束条件下,同意个人或实体分享证据,只要上述同意不歧视外国政府)。
国际事务处将与检察官一道保证美国案件中证据的产生和信息的成形与美国执法机构的利益、条约义务一致。在合适的案件中,国际事务处可以援引国际条约条款来保证外国政府使用证据时遵循证据的披露和使用规则。
十九 引渡的费用
通常而言,引渡逃犯而产生的翻译费用由请求引渡的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或州检察官办公室承担。联邦引渡案件中,美国联邦法警服务一般包括将逃犯转移回美国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外国政府请求引渡的翻译费一般由外国政府承担。如果需特定案件中的其他信息,检察官应向国际事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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