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网友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要采取“三不原则”,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一切由保险公司处理。那么这样做,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三不原则”不违法,从法律上来说肇事者没有垫付的义务。但是从情理上来说,我认为有些不近人情,尤其是承担全部责任的人。
2006年交强险实施之前,车辆只有商业保险,大部分汽车都买了商业保险,还有少数车不买的,那时汽车年审是不看有没有保险的。所以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扣车。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肇事者要想把车子拿出来,必须交一笔押金给交警队,否则不放车。交强险条例实施后,这一规定取消了,因为有交强险做保障。
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险还要不要垫付呢?我认为从道义上来说,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垫付,因为最终保险公司会给你报销。但是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抵制。下面结合我亲身经历的两件事来谈谈我的看法。
2010年,我骑摩托车在斑马线上撞了一个80多岁的老人,我负全责,还好伤情不重。住院治疗期间,我每天都抽空去看望一下,陪他聊聊天。有时买点水果,有时买点牛奶。医疗费和护理费是我全部垫付,总共8000多元,其他费用我没有出。后来老人儿子找到我,除了医疗费和护理费,还要伙食费、营养费等等,这些我都算给了他。让我不能接受的是他还得要我另外给他父亲误工费3000元。我说你父亲80多岁的一个农村老人,哪里来的误工费?何况只住院了半个月。他说我父亲每天可以上街卖菜,再说反正你有保险。我说这个误工费保险公司肯定不给报的。结果他耍赖说,你如果不给我,我就天天到你单位去闹看你怎么办。没办法,我就把他拖到他父亲那评理,结果他父亲把他一顿臭骂并说:你一天到晚看不到人影,人家把医院的钱全部付了,还陪我聊天。再说我也没有什么大事,你不能趁机敲诈人家。他自己一个月都没有3000元工资,我80多岁了,就住院半个月,你找他要3000元误工费,这不是黑良心吗?结果他儿子也就不和我纠缠了,后来保险公司把我垫付的钱报销了95%。
所以说,适当的、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有时可以起到感化人心,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的作用。
再说说另外一件事。2019年,我一个同事开车时,一不小心撞了一个突然横穿马路的40多岁的男人,他当场昏迷不醒,流了很多血。送到医院抢救时,医院当场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伤者家属要求我同事垫付医疗费。当时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下达,同事问我要不要垫付,我说:人家伤情这么重,你还是垫付为好。但是不要给现金,要直接转账支付到医院,转账时注明垫付医疗费。不垫付,他家里人肯定会恨你的,万一人家不幸死亡,到时候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话,人家不给你出具谅解书,对你会不利的。还好,伤者被抢救了过来。他的所有医疗费除了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其余4.5万多元全部是我同事垫付的。后来事故认定书下来了,我同事负同等责任。这时同事问我,我垫付了4.5万元,现在负同等责任,我只应该赔偿60%的医疗费2.7万,多付了1.8万怎么办?我说这个你不用怕,你只要把转账垫付医疗费的凭证保管好。他这个伤基本可以达到伤残等级,到时候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等,你多付的钱可以抵消。后来伤者因伤达到9级伤残,他作为原告将我同事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同事垫付的4.5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在受害者伤情严重可能面临死亡,且事故认定书未下达时,能垫付最好垫付。否则可能引起受害者及亲属的仇恨,万一受害者死亡,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你想多给钱取得谅解,人家不理你,那就对你不利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确实垫付过头了,人家就是不返还给你,也没有关系,只要保留好证据,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他也是可以的,我也帮人家打过这个官司,在这里就不说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尽管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肇事者一定要垫付,但是从道义上来说应该适当地要垫付一些,尤其是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只要人家不过分就行。实际上大多数受害者及其亲属还是通情达理的。但是垫付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尽量不要给现金,即使给现金,一定要对方打收条,上面注明是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转账支付最好,但也同样要注明是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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