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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个人信息取保候审后,贩卖个人信息取保候审后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3:29:08

利用工作便利办理50张实名制手机卡后,出售给他人获利4500元,浙江杭州某通信公司两名女工作人员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通信公司两女员工办理50张实名手机卡后出售,获利4500元,一审各判6个月,二审改判缓刑

通信公司两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办理、出售实名手机卡被判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李某、徐某是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均为女性)。李某今年25岁,湖南人,大专文化;徐某今年33岁,浙江人,初中文化。案发前,两人均系杭州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

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均系杭州某通信公司余杭直销部员工。为完成公司分配的开卡任务,2020年4月,李某、徐某合谋到杭州市余杭区某地,利用发送礼品的方式吸引周围居民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后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办理的50张实名制手机卡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华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陈某从李某、徐某处购买50张实名制手机卡后在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涉案,此后被当地法院判刑。在陈某招供下,李某、徐某浮出水面。

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徐某双方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1日,两人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两人被逮捕。

一审期间,被告人李某、徐某对光山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10月8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李某、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非法所得45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两被告人积极退赃、上缴罚金,二审改判缓刑

知情人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当天,李某和徐某当庭表示上诉。上诉状中,两人表示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信阳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信阳中院予以确认。

知情人告诉华商报记者,二审期间,李某、徐某分别缴纳罚金3000元,退缴违法所得4500元。浙江省德清县司法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分别对李某、徐某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二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信阳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两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也对李某、徐某提供的新证据没有异议,可依法对李某、徐某适用缓刑。

近日,信阳中院二审判决如下: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某、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知情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李某、徐某二审虽然改判缓刑,但改判时已被实际羁押近2个月。

该案对当事人有哪些影响和警示?12月18日、19日,华商报记者设法联系上了徐某的辩护律师,对方称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通信公司两女员工办理50张实名手机卡后出售,获利4500元,一审各判6个月,二审改判缓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判决书

律师说法:利用工作便利出售或提供他人信息将从重处罚

对于此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深有感触。

“从本案看,对于从李某、徐某处办理实名制手机卡的居民来说,他们并不是真的需要办卡,只是贪图所送‘礼品’这样的蝇头小利,就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了手机卡。办卡成功后只取走了礼品而没有取走手机卡,这凸显出这些居民对自身个人信息安全明显不够重视甚至完全没有认识,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可能也是一无所知。”

刘祚良指出,对于李某和许某来说,基于她们的工作属性,她们对于出售他人的手机卡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法律风险应该是有所了解的,公司应该也有给她们做过这方面的培训。但她们仍然这样做了,说明她们还是没有足够的法律底线意识,很容易受不法利益的驱使。“当然,她们所在的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也存在监管失察的问题。所以对于如何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及普及法律风险、底线意识,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

刘祚良称,将电话卡卖给他人,实际上就是将真实身份信息卖给了他人,造成实名不实人。出售实名制手机卡,轻则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个人带来很多麻烦甚至法律风险。而一旦不法分子购买手机卡后用来实施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另一方面也会给警方追查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带来巨大困难。

刘祚良介绍,《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同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因为李某、许某在二审期间完全缴纳罚金,体现其有悔罪态度。在二审期间全部退赃也意味着本案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从宽量刑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二审改判缓刑也是适当的。”

刘祚良强调,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且形势严峻。作为个人,尤其是中老年人、在校学生,要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树立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对自身个人信息用途的警惕性,谨防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既不要以为个人信息只是一些简单的信息轻易提供给他人,更不要侵犯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甚至自己违法犯罪或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帮凶’。发现相关线索,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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