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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网络侵害名誉权怎么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16:16:09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的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在名誉权纠纷中的占比亦是逐渐增加。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我们是否拥有无限的自由?又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遇到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本期通过一个小案例,梳理了涉及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救济途径等有所裨益。

案 例

住在A区的小张和住在B区的小李曾是朋友关系,后因琐事产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在个人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小张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该微博被浏览及转发数千次。小张为此深感气愤,于是在小李经营的淘宝店铺商品下发布差评。

Q&A

问题1

小张哪些权利可能被侵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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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能被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小李没有经过小张的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其照片,该行为可能侵犯小张的肖像权与隐私权,配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供网络平台中不特定多数人浏览,可能会导致他人对于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到小张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Q&A

问题2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一般需满足哪些要件呢?

答:构成侵权行为一般需满足四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例,小张需要证明小李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导致了小张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者给小张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

Q&A

问题3

小张在发现小李的行为后,是否可以寻求某微博平台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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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某微博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张发现自己可能被侵权时,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Q&A

问题4

若某微博平台接到小张通知,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小张可否要求某微博平台承担责任?

答: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小张通知后,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小李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小张可以要求某微博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A

问题5

小张与小李交涉未果,无奈选择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交诉状?

答:小张可以选择A区人民法院或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小张可向自己住所地A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小李住所地B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Q&A

问题6

小张就小李的行为,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呢?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微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或关于维权成本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Q&A

问题7

小张能否要求小李登报赔礼道歉?

答:不能。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赔礼道歉的形式与范围应与原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布公开致歉声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Q&A

问题8

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应当提供哪些证据呢?

答:小张需要证明发布微博的账号属于小李、该账号曾发布了涉案微博、该微博内容导致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经济损失等。证据形式可能涉及公证书、证人证言、费用支出票据等。

Q&A

问题9

小张为保全小李侵权的证据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诉至法院,相关费用是否可要求小李承担?

答: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则小张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成本等可以要求小李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为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Q&A

问题10

关于小张恶意差评的行为,小李能否在本案中主张对方的行为也构成名誉侵权并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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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小李的主张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另行解决。反诉与本诉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小李所依据的侵权事实与小张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小李的主张不能构成反诉。

转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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