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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21年交通事故死亡,男子酒驾二次被抓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13:40:12

因酒驾已被处罚后仍不吸取教训,再次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人死亡。近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来到一夜宵店,在该店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驾车到晋熙派出所报警,民警发现张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2020年3月11日21时7分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一饭店门前路段时,撞到行人路某,造成路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张某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并前往医院。民警处警后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驾驶机动车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张某在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张某在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被逮捕,但他在太湖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驾驶机动车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元,可见张某无视社会规则,对法律漠视,以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张某本有一份很稳定的工作,现在工作丢了,不仅坐牢,又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章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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