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某某、唐某、郭某甲、郭某乙与上海某公司甲、李某、上海某公司乙、国网某县供电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郭某丙在某网站上的店铺购买水泵一台,使用过程中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遭电击死亡。经鉴定,该水泵存在漏电问题且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作废,系假冒商标商品。郭某丙家属遂将该网站开办公司、店铺经营者、水泵的生产厂家、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同时考虑到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判决水泵的生产厂家承担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电子商务企业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当下,电子商务企业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分量,但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销售行为有跨行政区、无实体店等特点,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该案的判决厘清了在商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种类和性质,为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良好示范,为消费者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电子商务企业敲响了警钟。
2.孙某某、王某甲与陈某某、冯某某、王某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孙某某、王某甲购买登记在冯某某、王某乙名下房屋一套,并于2010年装修入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在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宛城法院于2016年3月查封了该房产。孙某某、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此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孙某某、王某甲占有案涉房屋的时间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最终明确了孙某某、王某甲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孙某某在查封之前购买并占有房屋的事实,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房产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到案外人合法生存权益保障,也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对抗激烈。法院审理该案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能促进化解矛盾争议,不仅对案件审理有重要意义,更有助于树立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形象。同时,该案中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但购房、付款、占有等事实清楚,法院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并以承担诉讼费的方式对买受人的过错进行惩戒。
3.张某乙、朱某、孟某某、林某某与苏某某、李某、河南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某保险公司丙,第三人南阳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
案情简介: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朱某分别通过河南某公司的APP约车平台进行约车操作前往某地。河南某公司指派被告人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郑州。途中与前方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朱某受伤。经高速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苏某某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苏某某所承担的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苏某某及河南某公司共同赔偿。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网约车”交通肇事纠纷案,“网约车”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运作模式,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尚不明确。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分析“网约车”运营模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4.南阳某公司诉杨某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杨某甲出资购买了南阳某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下发股权托管卡。2013年4月,杨某甲将股权变更登记到杨某乙名下。同年,杨某甲再次购买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出具收据。随后该公司一直按照先后两次出资总额向杨某甲分红至2016年。2018年1月,杨某甲向公司申请将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转让给董某某,但仍持有股金及分红。同年,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取消杨某甲的股东资格,并未经杨某甲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登记为公司股东。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道杨某甲实际出资且对公司向杨某甲分红未曾提出异议的事实,判决被告转让原告股权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隐名股东显名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重在人合与共创,讲究股东之间相互信赖。因此为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法律对隐名股东显名作了一些限制。该案中,杨某甲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其主张显名,但未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对杨某甲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予以支持,有效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河南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河南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十五”期间全国三个新建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之一。自2014年开始,受政策调整和外部环境影响,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连续巨额亏损,截至2020年5月,该公司负债总额为30.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5.22%。市中院于2020年初参与该公司预重整工作,正式受理此案后,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公司破产重整事项进行反复论证。2021年6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推动该公司有序恢复经营。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破产重整案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主动与金融机构、投资人、管理人对接、协调。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在案件受理以前就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在正式申请重整前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受理此案后,仅用7个月时间裁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意该公司继续经营,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得到保障,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重整顺利进行。该案对此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破产指标工作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6.马某某涉黑案
案情简介:以马某某为首的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妨害公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6类33起,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欺行霸市,对抗公权,群众深恶痛绝,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法院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以下、一年零二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及财产刑等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典型的依托家族恶势力,暴力行为明显,软暴力行为突出,组织犯罪隐蔽,以商养黑,坐大成势,欺压群众长达16年之久,造成严重影响,已发展成为“教科书式”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按照“铁案”标准,从严判决,贯彻“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的方针,依法充分运用财产刑,该涉黑组织彻底覆灭,彰显了司法权威、震慑了黑恶犯罪。
7.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某某等七人侵权责任纠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等七人共同到西峡县盗掘恐龙蛋化石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七人盗掘出完整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恐龙蛋化石2枚,开挖盗洞的地点位于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盗洞深约100米、高约1.5米、宽约1米,破坏性极大。西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七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判决生效后,西峡县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南阳市检察院,南阳市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判决王某某等七人对开挖的盗洞恢复原状并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两幅。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盗掘古生物化石公益诉讼案。恐龙蛋化石形成历时漫长、不可再生,是重要的古生物化石。该案在判决被告人对盗洞恢复原状的同时,还判决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的方式赔礼道歉,既实现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目的,又达到了宣传文物保护、警示他人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被《今日说法》报道,引发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强烈反响。
8.某食品厂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征收职责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食品厂依法取得了某市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并先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2013年,原告在建综合楼时,被告因规划调整,占用原告方土地,导致原告5.24亩土地无法继续使用且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并需要拆除,造成损失。但被告没有对案涉土地作出征收决定,没有对占用土地作出置换或补偿。原告遂以被告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迟于作出征收决定致使原告关于涉案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益持续受到限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及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民告官”拆迁补偿行政案件,是在如今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意见较大,也是行政机关执法领域中出现次数较多的案件。该案的裁判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同类案件的审查范围和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该案采取“巡回审判进机关”方式,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9.刘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代履行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街道办事处通知刘某某对门口堆放物予以清理,刘某某未予执行。2020年7月,刘某某报警称玉器店门外放的玉石角料丢失。经调查,是由某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环卫所工人将其店外堆放物品装车拉走。处置之前,被告没有发放决定书,未催告履行,也未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事后也未立即通知。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代履行时程序违法,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该案系行政机关未按程序行使代履行权的一起案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法治建设。同时经过充分辨法析理,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0.方城某矿业公司与唐某某、于某某、范某某、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情简介:方城某矿业公司于2019年7月竞得宛城法院拍卖的一处土地及附属物(拍卖公告中说明了该土地附属物的使用情况),宛城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成交裁定,并要求房屋占有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前腾退房屋。唐某某向宛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宛城法院裁定驳回唐某某的异议请求。后唐某某向宛城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宛城法院判决确认唐某某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不得对唐某某实施腾房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生效后,方城某矿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方城某矿业公司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在进行实体争议审查前对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该案当事人不是原案件当事人,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第三人的规定,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阐释说明,有助于法院依法立案,规范法律适用,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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