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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只能找一个律师,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5 17:25:50

患者因同一伤病连续在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而受有损害的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在一定医疗机构就诊后没有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而转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案例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能否同时起诉多家就诊的医疗机构?仅起诉一家医疗机构后能否再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诉讼?被追加的医疗机构的诉讼地位?针对以上问题,林律师带大家捋一捋。

首先,解释下这里的“当事人”并不限于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也包括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当事人的,既包括追加共同被告,也包括追加第三人。至于将被申请的医疗机构追加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编》可知,患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后,患者或者被起诉的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案件当事人的,基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以及防止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有必要予以准许。不过这样存在的问题就是有的被追加医疗机构有可能最终并不承担责任,导致追加其参加诉讼增加不必要的应诉负担。但由于判断医疗损害责任的专业性很强,该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只能通过案件审理、鉴定等复杂程序才能认定,故有必要将其现追加到诉讼中来。

但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范围及被追加人的诉讼地位与被告申请追加不同。患者申请追加其它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只要符合“基于同一伤病接受治疗、就诊多家医疗机构”的条件即可,这样便于查清案件、认定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彻底解决纠纷。但被告能够申请追加的共同被告,不仅要符合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参加诉讼的”被告。另外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或者在原告没有申请追加而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且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这时应当允许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第三人。在实践中,被告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第三人,目的是向其他医疗机构追偿,亦应当向准许。

最后在现实中,如果我们遇到不太友善的工作人员时,当他们指责原告方状告多家医疗机构仅是为了拉管辖时,一定要据理力争。而且不同地区的法官面对被告提交的追加第三人/共同被告申请书时,处理态度也各不一样,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建议请专业的律师介入进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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