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潘中杰”问: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
答: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况:(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公物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党员干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其亲属及其他人员。这里的“时间超过六个月”,指的是从公物被占用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这里的“情节较重”,指的是占用公物行为情节必须达到较重才构成违纪。(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通过占用、经营公物获取利润的活动,如将公物用于出租、抵押贷款、置换等。(3)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给他人带来或者可能给他人带来收益的活动,而非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本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需要有党员身份。两者之间有交叉,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王某,可以是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主体。
2.客体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物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表现为占用公物,获取公物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则是获取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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