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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刑事起诉律师团队电话,检察机关顽瘴痼疾问题清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9:14:11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根据《本溪市检察机关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本溪市检察机关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本溪检察工作实际,现将本溪市检察机关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九个方面共56条)公示如下: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或干预、插手正常办案工作,影响客观公正办案结果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或指使有关人员更改犯罪事实及证据,使犯罪嫌疑人逃脱应有罪责的;(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的;(6)其他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重点整治:(1)检察人员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5)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重点整治:(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


重点整治:(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补充、追加起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10)其他不依法办案、监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重点整治:(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落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应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不到位的;(4)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6)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7)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违规“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8)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9)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10)其他监督不到位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重点整治:(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重点整治:(1)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不自觉、不深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不牢、服务意识不强,履行监督职责不主动,在司法办案工作中不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2)对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或者以民事纠纷为由放纵犯罪的案件,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错误批捕或错误起诉的;(3)滥用司法调查职权,给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4)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5)超标的、超权限、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6)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案件带病起诉,造成舆情、不合格案件的;(7)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的,对侵害企业权益的黑恶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8)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服务意识不强,吃拿卡要、违规接受企业馈赠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破坏检察机关形象的;(9)向服务管理对象借款、参股或摊派费用的;

(10)其他执法不规范、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


八、对引发涉法涉诉信访负有直接责任和过错的问题


重点整治:(1)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影响人民群众满意度的;(3)不注重矛盾化解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或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引起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的;(4)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在接待工作中,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5)对涉检群众举报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不严、追责问责不力或处理畸轻的;(6)其他在司法办案群众接待工作中存在的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检察队伍形象的。


九、在全面清查在化解金融风险中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重点整治:(1)在办理涉经济金融类案件中,案件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的;(2)释法说理不到位,造成群众集访的;(3)检察人员中有违规借贷或贷款不还的;(4)检察人员中有违规担

保或不依法履行担保责任问题;(5)检察人员中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2日


教育整顿期间监督电话:024-42229022(8:30~17:00)

起止时间:2021年4月23日~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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