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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咨询还款可以用别人的吗,欠钱不还,我能找中间人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4 11:15:11

朋友借钱,那是卖朋友面子,就算拖着不还,也可以告诉自己,每一份情谊都暗中标明了“价格”。而现实中还有一种借钱叫做——我有一个朋友,最近缺钱。这种有中间人的借钱,要不要借,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觉得本质上还是朋友的朋友缺钱,我得亲自考察借款人,不然吃亏的是自己;还有一些人认为朋友都开口了,那我借钱多少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到时候不还,朋友肯定不会坐视不管。那么,

有中间人的借钱,追债时能找中间人吗?

很多人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把钱借了出去,都没想过中间人到底在这里面是个什么角色,等到追债时,还会继续联系中间人,这时候保不准中间人反问,钱不是我借的,钱也不是我用的,我凭什么还钱呢?

Q1

中间人的法律定性是什么?

中间人不是中介人

中间人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法律性质因借贷关系的具体情况而有区别。在借贷关系建立之初,中间人促成了借款合同的建立,包括借款的约定和资金的实际交付两个方面。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向居间人支付相应报酬。这时的中间人又叫中介人。传统中介人只要促成了交易,权利和义务就终止了。很明显,民间借贷过程中,中间人并不是纯粹的中介关系,中间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促成交易而收取中介费,也极少有人愿意以居间合同的形式与中间人签订合同。

Q2

中间人可以定性为保证或者共同借款人吗?

可以,请记住,债务加入制度和“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

什么是债务加入制度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如果中间人在出借人追债过程中,明确表示加入债务,愿意代偿的,则属于债务加入。

什么是“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因此,如果中间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或者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存疑推定为保证。

老刘讲法

综上,民间借贷中,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如果有中间人的话,出借人一定要找到中间人,要求中间人帮忙催收、担保甚至承诺还款。如果中间人做出了上述承诺,如补齐欠款、先付一点支持资金流动等,其身份将转变为保证人。如果作出的承诺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偿还的意思,其身份性质将变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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