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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陪同去医疗鉴定可以吗,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哪方举证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4 02:42:15

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纠纷不在少数,许多患者因为举证难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患者的保护更加全面,那么,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那方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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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哪方举证

医疗事故纠纷中,因医疗机构掌握着患者的病例,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导致,医疗机构一方负举证泽恩,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请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哪方举证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中,为了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患者,通常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医疗机构方进行举证,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自身医疗行为无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接下来就该说说鉴定过程了。该过程主要包括: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材料、组织专家鉴定组、召开鉴定会、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其中,医患双方最关心的就是专家鉴定组的组成问题。据北京医学会的有关部门介绍,该组织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中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人数,然后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指定专家或律师进行鉴定或旁听。

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是哪些情形

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使患者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

(5)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是哪些情形?医疗事故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够确认,如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能够再要求按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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