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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交通事故死亡,17岁男孩跳河救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6:18:07
16岁男孩跳河救人惨遭溺亡:太残酷,太无情了

这个案件可简单概括为:

四川成都,两个女孩的狗掉入河中,大喊救命,正在旁边打篮球的16岁男生以为有人掉河里了,于是下河“救人”,惨遭溺亡。
即使两位女孩欺骗了16岁男生说“有人掉河里了,赶紧帮我救人”,16岁男孩信以为真,于是跳河救人,惨遭溺亡,两位女孩也不成立犯罪。

两位女孩不成立犯罪的原因在于:让16岁男孩下河救人的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亦即,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

从溺亡的16岁男孩的角度而言,这是自陷风险行为:作为一个已满14周岁的人,应当知道跳河救人会发生溺亡的可能性,依然决定跳河救人,因此而导致的死亡结果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我的上述分析很理性,也确实无可指摘。但连我自己都觉得:太残酷了,太无情了。


一个法律人学习法律的途径有很多,例如精研法条、听名师授课、看知名学者文章,但我认为,这些都不如一个经典案件给他的感受更直接。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通过经典案件来预测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就更为直观了。

非常巧合的是,昨天,我又看到了发生在北京永定河的一个案件:一个32岁的北京男子,在父亲节(6月19日)那天为了救别人的两个孩子,自己献出了生命,留下了自己的妻子和只有一岁零三个月大的孩子。该男子1990年生,32岁,是家中的独生子。具体情况,这里就不再介绍了。

当我在昨天先后见到这两个案件之后,实在不知该如何是好,内心拔凉。

如果你非要问:老蔡,要是你遭到殴打,你怎么办?

我的回答是:不还手,跑。

如果你非要问:老蔡,如果你见到有人摔倒了,你怎么办?

我的回答是:不救,直接走人。

如果你非要问:老蔡,假设有人落水了,你怎么办?

我的回答是:不救,直接走人。

如果你非要问:老蔡,假如那天你在唐山的烧烤店,你会伸出援手吗?

我的回答是:不会。


哎。我怎么就成了一个看似理性实则冷漠、看似理智实则无情的人。

我们的法学教育,我们的法律知识传授,到最后,怎么就让一个人变成了自己曾经非常讨厌的样子了。

课堂上给学生讲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结果呢,遇到问题了,自己却跑得比谁都快。

真是呵呵呵。

我只是愿意把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出来。除此之外,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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