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北京大评估报告失效的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评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4 00:05:05

【案件回放】


2014年xx区相关部门决定实施xx区西湖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小高位于xx里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在征收中,因小高要求原地返还同等面积商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xx区相关部门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对小高所属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2656856元,非住宅其他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以及其他费用。二、小高应在本补偿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将房屋交付xx区相关部门管理。三、小高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强制执行等内容。

小高认为,该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认为作出的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小高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经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补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小高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选择权被剥夺、评估未协商选定,决定可撤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选择权被剥夺、评估未协商选定,决定可撤销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对小高非住宅房屋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作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均明确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再采取其他补偿方式。小高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涉案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均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被诉补偿决定依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只给予小高货币补偿,剥夺了小高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属于明显不当。


xx区相关部门只提交了由xx区城建局作出的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通知,从其内容显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系由被征收人投票选择的结果,但xx区相关部门未提交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且小高对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持有异议,故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xx区城建局所作出的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结果通知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评估公司是由被征收人共同选定,故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小高涉案房屋的价格确定,xx区相关部门仅提交了评估机构对小高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未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评估分户表确定的小高房屋价值是否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评估是否考虑了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无据证实。且xx区相关部门未提交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和估价师的资格证书,对于评估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无法确定。故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选择权被剥夺、评估未协商选定,决定可撤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选择权被剥夺、评估未协商选定,决定可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只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才能有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房屋评估公司的选定,都要经被征收人协商,进行选择,才可作出补偿决定。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方不依法送达评估报告,侵害自己相关的合法权利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