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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洋保险不给理赔怎么找律师,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中仲裁协议条款的适用范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3 13:44:24

问题: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或以后就解决纠纷问题达成了仲裁协议,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后,能否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能否抛开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是否有效,要将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进行划分,分为涉外纠纷与非涉外纠纷案件。

在涉外追偿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批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仲裁条款不约束保险人,除非保险人明确表示接受。

1、《最高人民法院关干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 43号)给出的理由是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性条款,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程序性权利不转移。该批复指出∶"提单仲裁条款是提单关系当事人为协商解决提单项下纠纷而订立的,是独立于提单项下权利义务的程序性条款。本案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本案提单中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应转移给厦门保险公司。在厦门保险公司未明确表示接受提单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对厦门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 民四他字第 29号)你院粤高法民四他字第7号《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提单仲裁条款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为仲裁解决纠纷而订立的有效仲裁条款。作为保险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赔付被保险人即提单持有人深圳市华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提单项下的货物损失后,依法取得向作为承运人的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请求赔偿货物损失的代位求偿权利。于保险人不是协商订立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仲裁条款并非保险人的意思表示,除非保险人明确表示接受,否则提单仲裁条款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发生后,保险人并未与承运人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因此本案提单仲裁条款不应约束保险人。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3、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振华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尼罗河航运私有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所涉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2009〕津高民四他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涉案运输合同仲裁条款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为仲裁解决纠纷而订立的有效仲裁条款。作为保险人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货物损失后,依法取得向承运人以及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货物损失的代位求偿权利。由于保险人并非协商订立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仲裁条款并非保险人的意思表示,除非保险人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该仲裁条款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天津海事法院作为涉案货物装货港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意你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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