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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3 02:07:15


迎两会 看发布 | 温州破产审判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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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年来“组合拳”式的破产审判宣传普及,当事人主动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明显增加,尤其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移送破产的意愿提升明显。2017年-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4203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案件中,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4050件,占比96.4%。

2019年12月28日,温州揭牌成立全国首个地级市破产法庭。瓯海、瑞安、龙港等基层法院也在积极申报设立破产人民法庭。

在确保利害关系人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等破产案件,一般实行简易化审理、六个月内审结。全市法院六个月内审结的破产案件1271件,占比38.2%。

坚持“能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又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理念,创设执破联合合议庭制度,加大执行法官办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力度。全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3673件,立案2590件,审结1780件。

联合出台《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法院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103次,涉及债权人3121户、债权额830261万元。指导瑞安法院迭代升级破产智审系统,实现法官、债权人、管理人及政府协作部门线上同台办案,让债权人“一次都不用跑”。该系统被确定为“浙江全域数字法院”第二批试点项目,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通过网拍处置破产财产共计73.8亿元,平均溢价率147.9%,大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与溢价率。


搭建府院联动平台,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府院联动、法院主办、试点先行”模式,强调金融债权人积极适用一致行动原则,解决管理人指定及报酬问题,被省委改革委、省政府常务会议列为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办案管理系统专门设立“执清”案号。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法院累计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68件,涉及案件1414件、标的额20.1亿元,结案174件,其中47件成功清理办结,免除债务6675.91万元。

推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府院良性互动的预重整机制,有效开启行政机关端口,充分发挥属地政府主导、组织与协调作用。瑞安法院办理的盛丰公司预重整转和解一案,入选2019年全省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河田集团案用时39天即重整成功,入选2020年全省破产审判十大案例和十佳在线诉讼。全市法院共受理预重整案件13件,成功10件,平均审理期限约一个半月。

推动出台府院联席纪要,确定“个人担任,机构管理”模式,明确公职管理人的资格身份及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管理功能,被评为2020年度温州市改革创新最佳实践案例。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法院在56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指定公职管理人介入。

建立健全税务司法合作、企业预征所得税退税及破产程序不预征所得税、重整纳税评价、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下开具发票流程等机制,有效破解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破产难题。积极推行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分离处置措施,探索制定破产财产处置后过户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办理等规定,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联合制定《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与金融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人行温州市支行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推动市银保监分局引导银行债权人简化减免涉破产企业债务的履行手续。

推动落实《破产案件会费管理办法》,由管理人主动将办案报酬中超出10万元部分的10%纳入资金池,主要用于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贴补,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坚实支撑。截至2021年底,管理人协会共收取会费1616.4万元。出台《关于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则》,做到摇号与推荐相结合,平衡廉政风险与利于案件审理的冲突。严格落实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相关办法,做到个案评价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针对管理人履职中业务不精、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等现象,向37家管理人发送书面督办函,督促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实行终本结案前置个债清理谈话告知,引导激励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个债清理程序;明确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启动个债清理,扩大申请人范围;明确对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债务人,依职权启动个债清理程序。

增加引入律师、公证参与个债清理中的调查工作,在必要时还可以适用悬赏执行手段。

提出清理方案分类表决、实施机制,并推行“双重多数决”方式,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另行决议确定表决规则。

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与评估合格的债务人签订融资合同,形成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的重整方案。

针对部分连带债务的清理,明确债权人在表决同意清偿方案时,可以就连带债务人应承担份额范围内的剩余债务,保留向其他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明确援引适用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考察期、行为限制的做法,适当放宽出行交通工具限制,为个债清理债务人必要的生产经营出行需要创造条件,为创业创新者解困松绑。



企业破产案件典型案例突出三大价值导向:

如温州中院审理的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及债权人一千多人,通过引入法律援助等措施,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切实保障小额消费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成功办结了浙江瑞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重整案件,以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温州嘉昱鞋材有限公司等和解案件,尽可能挽救企业,盘活企业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

如鹿城法院在审理的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强化债权人的参与权与决定权,尊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在因疫情导致破产重整程序阻滞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共克时艰,最终促使雅浪公司重整成功。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三大特点:

债务人有因替朋友担保而背负债务的保证人、因经商失败而负债累累的商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老人、因投资失败的夫妻、有犯罪前科回归社会的人员、因创业失败而一蹶不振的年轻人等等。

不仅有通过清理方案而清理成功的,也包括清理失败的;在清理成功的案件中,清理方案的安排不尽相同;在清理失败的案件中,既有因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导致失败的,也有因制度限制而无法通过清理方案的。

有些体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清理价值,有些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诚信正向激励价值,有些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诚信负面评价价值。




浙江瑞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集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5500万元,主要从事通讯设备(不含发射器材)、计算机、电子设备、电子元件、电器的制造、销售;电子技术研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瑞集公司曾是省内电子线路板龙头企业,陷入危机并非自身经营发展和业务问题,主要是受担保链等影响,导致流动资金断裂。

【审理情况】

2020年5月27日启动瑞集公司预重整程序。2020年6月28日,温州中院立(2020)浙03民诉前调2号案号,对瑞集公司预重整案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2020年7月3日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中院指导管理人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审核申报债权、引入战略投资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经普通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2月25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瑞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3月2日立(2021)浙03破11号案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4月1日,温州中院召开瑞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4月2日,温州中院裁定批准瑞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终结重整程序,只用了37天,创下了温州地区两级法院审结重整案件的新记录。(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温州中院曾推动出台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建立了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温州模式,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具体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案系践行该机制的预重整成功案例。按照属地原则,由温州市政府启动并主导推动瑞集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协调解决预重整阶段的重大疑难问题等,充分发挥了行政部门在预重整中的职能作用。(2)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已经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预重整会议纪要设置的操作规则,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指定管理人以及债权人承诺的衔接。瑞集公司预重整阶段即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瑞集公司案件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审理时间仅用了37天。(3)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赢。瑞集公司是轻资产运营模式,价值主要在公司管理、销售渠道、商业信誉等方面,如果直接采取破产清算的模式,则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近乎为零,引入重整投资人后,不仅债权人的清偿率获得极大提高,且瑞集公司的上述价值也得到保留,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也有积极的作用。





















素材来源:温州破产法庭、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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