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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找律师准备,起诉状送到法院就是立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22:10:47

上篇文章介绍了关于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书写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接下来我们需要准备立案材料,并正式向法院申请立案。这篇文章就专门为大家介绍民事案件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怎么立案和向哪个法院立案的问题。

一、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若干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根据被告的人数准备起诉状,至少要“被告人数+2”份,即各被告一份,法院一份,自留一份。

2.身份信息材料。此处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若原告为自然人,即通常说的个人,需要原告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份。与平时我们复印的身份证材料一样,正反面复印在一面。如果是现场立案,建议准备三份复印件。其二,若原告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一份(见图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需要注意的是,图1中的①处若为法人,则填写法定代表人,若为其他非法人组织,则填写负责人或经营者等。②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负责人姓名。③处落款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名称,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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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3.授权委托书及关系证明材料各一份。这份材料并非必需,若原告要委托代理人(非律师,仅指常见的委托近亲属情形),需要提供这份材料。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照图2。需注意的是,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一定要注明,否则视为一般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委托的近亲属有以下四类:其一,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可提供结婚证作为关系证明;其二,直系血亲,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提供户口登记薄或社区、村委会开具的关系证明作为关系证明;其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为兄弟姐妹、同外祖父或外祖母的表兄弟姐妹、同祖父或祖母的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与直系血亲提供的关系证明材料相同;其四,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委托这一类亲属作为代理人的不甚常见,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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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4.证据材料若干份。与起诉状一样,需要将证据材料给法院及所有被告各一份,自留一份。值得注意的是,立案提交的证据可提交关键的基础证据,只需达到立案标准即可。立案后法院会通知举证,届时再提交全部证据。这样提交证据一来方便法院立案审核,二来也不会把自己的全部证据材料过早暴露给被告,从而规避被告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风险。

二、民事诉讼立案的渠道

民事诉讼立案渠道可分为两种,线上和线下。线下立案即到该法院现场立案,如果原告与该法院不在同一地域,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再加上有些法院实践中线下立案需要排队,所以建议尽量选择线上立案。线上立案的常用渠道有两种,一为诉讼服务网,一为移动微法院。相对来说,移动微法院更为便捷,以下重点为大家介绍移动微法院这一立案平台。

打开微信,搜索该省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某省小程序,进入后实名认证。其后进入立案界面,找到管辖法院,上传材料即可。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一周左右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按照反馈结果重新上传材料;如果审核通过,可拨打12368与该法院立案庭联系,询问是否需要邮寄纸质版材料,询问案号,并关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一般为短信链接。到此为止,民事案件程序就告一段落。

三、民事案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据报道,截至2021年10月8日,我国共有3537个法院,那么我们的民事案件要到哪个法院去立呢?有两种情况,若合同约定了某个法院管辖,正常情况下直接到该法院立案即可。如未约定,则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于我们生活中很少遇到需由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特别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以下仅介绍常见的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管辖法院的确定包括两步,即选定横向的地域和选定纵向的级别管辖。

1.管辖法院的级别(纵向)。

我国目前法院有四级(由于港澳台地区司法体制与内地不同,不常遇到,暂不赘述),即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地级市(自治州、盟)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市、旗等)的人民法院(称为基层人民法院)。我们遇到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实践中基本不会遇到。因此,在此仅介绍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民事一审案件,除此三类案件之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下三类民事一审案件:其一,重大涉外案件;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管辖法院的地域(横向)。

(1)原告就被告原则。若无特别规定,均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可以理解为户籍地,而经常居住地,系连续居住满一年(看病就医除外)的地域。实践中到经常居住地立案的,法院往往要求提供被告暂住证等证明材料,较为困难,所以,在不考虑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到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最为简便。

(2)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其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七类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第一,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保险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即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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