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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找律师,起诉腾讯反垄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13:12:57

本报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时隔一年,律师张正鑫以用户身份再次发起了对腾讯的诉讼。

2019年,张正鑫发现在微信上无法直接向好友分享淘宝、抖音等链接,在“不适”的操作中,作为律师的张正鑫认为微信运营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通信自由权,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于是在2019年4月将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允许用户在微信直接分享淘宝和抖音网页链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但在2020年1月6日,由于证据不足,张正鑫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在2020年的工作之余,他坚持学习反垄断的相关法理知识,同时搜集更多的案例和证据。

2021年初,撤诉一年后,获得更多证据的张正鑫再次发起了对腾讯的起诉。2021年2月10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张正鑫处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做出受理的决定。对于相关采访,截至记者发稿腾讯方面未做出回应。

在采访中记者问及为何会起诉腾讯,张正鑫提到了1998年的“三毛钱如厕官司”——当时郑州市民葛锐状告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前后历时三年多,最终以郑州铁路分局败诉而告终,在那之后人们在郑州火车站都可以免费如厕。也许张正鑫把自己和葛锐当作一类人。

一诉腾讯

2019年初春,张正鑫在使用微信向好友发送淘宝链接时,发现无法直接发送,需要在淘宝复制商品的“淘口令”,再粘贴到微信里面发送给对方。对方要查看该商品,则要在微信里复制该“淘口令”,再打开淘宝才能看到。

张正鑫之前一直习惯用京东购物。京东平台的商品链接可以一键转发到微信,在微信里也可以一键打开朋友发送过来的京东商品链接。

很长一段时间,张正鑫一直以为淘宝的商品在微信分享和京东的商品在微信分享是一样的。直到2019年,张正鑫想转发一个淘宝商品链接时,才发现原来不一样。

“淘宝提示要复制‘淘口令’,再粘贴到微信里面发送给对方。淘宝其实已经复制好了,只需要再微信上粘贴一下就能发过去。但我第一次用的时候,理解不了这个操作,我一直疑问‘没有复制怎么能粘贴?’最后尝试了十来分钟才弄明白。”张正鑫对记者回忆道,“我觉得这个操作特别不便利,所以让我记忆深刻。”

不止是淘宝的商品链接,张正鑫发现要在微信发送抖音的视频,也需要先将视频下载到手机里面,才能发送给微信好友。

多年的律师从业经历,让张正鑫意识到,微信的上述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张正鑫将微信背后的腾讯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允许用户在微信直接分享淘宝和抖音网页链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张正鑫认为,微信目前在国内的普及率较高,微信限制用户发送淘宝、抖音链接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书显示,该院于2019年4月底受理该案。张正鑫与腾讯就此事在当年的7月18日和12月13日进行了两次庭前会议,第一次庭前会议主要讨论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问题,第二次庭前会议主要是证据交换和初步质证的问题。

2019年12月23日,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正鑫诉称,微信不让用户直接发送淘宝、抖音链接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拒绝交易”的情形:禁止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面对张正鑫的指控,腾讯曾在庭审中辩称,腾讯认为微信方面没有拒绝用户分享链接,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腾讯表示,原告分享链接的理解比较狭窄,仅限于通过微信开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块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种类链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并非一种链接形式。

张正鑫认为,确属违法违规的链接,微信有权屏蔽,但对于同一类平台,微信不得实施差别待遇,抖音与微视均属短视频平台,不能对前者屏蔽,对后者就开放。

腾讯称是由于微信和一些平台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抖音达成相关协议。腾讯认为,请求在微信上分享淘宝、抖音链接的形式与之一样,是强迫腾讯与第三方机构达成协议。

庭审结束后没多久,2020 年1月6日,张正鑫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张正鑫对记者解释了当初撤诉的原由:“第一是我觉得当时在证据上还远远不够,第二,我觉得那时我对这个案件的理解以及对相关法理的理解也不够透彻、成熟。”

二诉腾讯

撤诉一年后,2021年初,张正鑫再次发起了对腾讯的起诉。

“这次起诉的观点和上次基本没有变化,但我对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发展趋势的理解比第一次更加成熟,证据也会比第一次更加充分。”张正鑫对记者说道。

张正鑫表示,他搜集并研究了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多份报告,并搜集研究腾讯公司的多份年报、中报以及公告。并搜集了自“3Q大战”以来涉及腾讯的反垄断诉讼判例及涉及通信自由权的刑事民事判例,作为立案证据。

张正鑫认为,微信聊天功能涉及的就是用户的通信自由权。他找到了多起诉讼判例,其中包括,2006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曾志峰、杨医男联合盗卖约130个QQ号,最后判决两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以及2018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用户起诉某通信公司关闭其短信功能一案,法院判定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权。

通过研究上述两案,张正鑫推定出两个结论:第一点,用户使用微信或者QQ与其他人沟通,所涉及的权利就是通信自由权;第二点,对于通信当中某项功能或者信息载体的限制,也构成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

“类似‘淘口令’这类信息,本质上就属于以文字为载体的信息。像京东平台转发到微信的商品链接,属于以网页连接形式为载体的信息,这类信息用户可以一键发送、一键查阅,便利了用户的时间和操作。而类似‘淘口令’这类以文字为载体的链接信息,则会给用户造成极大的不便。”张正鑫认为微信限制向好友分享淘宝和抖音链接的做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个行为侵犯到了用户的通信自由权。

但是在2019年12月的庭审当中,腾讯公司并不认可张正鑫提出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认为不构成侵犯张正鑫的通信自由权。

经历一年多的研究,张正鑫认为他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理论方面也做了更多的研究,还搜集了更多的证据。

同时,在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这让张正鑫觉得“帮助挺大”,“首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其次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诉讼和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一些规定。”

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相比于上一次的诉讼,这一次张正鑫增加了一个诉讼请求。

“上一次诉讼是要求微信同意我发送链接,这一次增加了一个,要求微信同意我查阅这个链接。”张正鑫对记者强调,这两个诉求请求有很大的差别。“发送行为是以淘宝、抖音等软件作为开始点,复制粘贴到微信平台然后发送。查阅相当于一个接收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是从微信上开始的。”

在2019年庭审当中,对于分享链接行为,腾讯辩称是由于微信和一些平台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达成相关协议。

“如果从用户在微信查阅链接的角度来看,这个理由就成立不了。”张正鑫说道,相当于微信内置的浏览器将淘宝、抖音的网址给屏蔽了,需要使用其他浏览器复制粘贴后才能打开,“我觉得信息的查阅也属于通信自由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所以增加了这个请求。”

对于相关诉讼的采访,截至记者发稿,腾讯方面未做出回应。

垄断嫌疑

就在张正鑫的诉讼提交后不久,1月13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了对第三方违规导流链接的处理公示,称已对QQ音乐、QQ浏览器、知乎、好看视频、小红书、多多直播等多个产品的违规外部链接进行限制,用户如果想访问这些外链,只能点击“继续访问”或者通过“复制链接在浏览器中打开”的形式进行访问。

可以看到微信此次处理的违规外部链接中有非腾讯系的产品,也有腾讯系的产品。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字节跳动公司频繁在公开场合指责腾讯无故封杀字节跳动旗下产品。

1月7日,字节跳动副总裁谢欣就炮轰微信无理由封禁和限制了多款飞书小程序,包括“飞书”“飞书会议”和“飞书文档”等,指出腾讯依赖垄断地位,封杀飞书伤及企业用户体验的做法不认可。

谢欣称,由于微信开放平台的不开放,“飞书文档”微信小程序已经在审核流程上被卡将近两个月了。在这个过程中,腾讯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和理由,只是说,“此应用在安全审核中”,不做进一步处理。

谢欣更表示,从2020年初,飞书宣布为中小企业提供三年免费服务以来,腾讯微信就开始无理由地全面封杀飞书。“我们尊重腾讯在社交领域拥有的绝对市场地位和影响力,但对于‘微信开放平台针对飞书不开放’,并且依赖垄断地位,封杀飞书伤及企业用户体验的做法不认可。”

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举办的引擎大会上,西瓜视频总裁任利锋表示,此前用户在朋友圈和微信里分享西瓜视频的行为被无理由封禁,是没有道理的。任利锋同时认为,目前国家推动的反垄断将有利于整个中视频行业的发展。

除了字节跳动之外,2020年3月,前魅族副总裁李楠在知乎上发表评价称“微信已经是实际垄断地位了”。2019年1月,针对聊天宝推广链接被微信屏蔽,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表示,这是中国的商业环境问题,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完善。

那么,微信屏蔽、限制外链的做法是否涉嫌垄断呢?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此表示,互联网巨头之间互相屏蔽对方产品的做法由来已久,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通常利用技术屏蔽方式阻击竞争对手已经成为一种有力的竞争武器;其二,尽管反垄断法已经实施十二年,但是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配套规则依然缺少,而互联网行业又具有很多其他领域不具备的行业特殊性,导致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某种行为的合理性非常困难,甚至常常争议巨大,反垄断执法及司法审理面临重重技术障碍。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互联网领域所存在的一些特有的垄断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关于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规定了几种情形:第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第二,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第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第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就微信屏蔽抖音或淘宝外链、抖音屏蔽淘宝外链等屏蔽行为而言,应该不符合前述情形,即都很难认定存在‘正当理由’。”赵占领解释道,“所以,这些屏蔽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关键就在于怎么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能否认定相关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尽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反垄断法规定的需求替代和供给代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互联网领域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当考虑的多种维度,但是还很难直接基于此认定某家企业所处的相关市场,还是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坚持个人分析的原则,这就导致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认定结果的可预期性很差。

张正鑫告诉记者,如果败诉,他还会继续上诉。“发起这样一个诉讼,我觉得是一件利国、利民、利行业,甚至利腾讯的事情,开放链接的分享入口,对用户、友商都是有利的。对腾讯来说它可能应该更加开放、更加包容,微信已经是一个基础性应用了,开放这样的入口对它而言并没有增加太多的成本,用户使用起来却会更加流畅和便利。”

(编辑:张靖超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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