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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写遗嘱还需要找证人吗,遗嘱继承案件当事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09:11:20

全文2850字 | 推荐阅读时间3mins

文 | 戴鹏逻


近来为了评职称整理材料、上传文件、填写表格、提交审批的事情而费尽心力。也无意在这个整理的过程中,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小结。严格讲,从业以来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写过一篇完整、详细的办案总结,或许是案情简单,确实无话可说;或许是随着时间的积累才进一步的领悟心得。晃眼已是2021,也是我执业第五个年头,平时总是调侃是个老律师了,实际还是不断反思、怀疑自己是否是一个高水平律师。遇到的优秀同行总是心向往之,也遇到过让人抓狂的同行。在近来的阶段性小结里面,确实有几个案子有话想说,甚至是有些“好为人师”的表达欲。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索性将办理这些案件的心得记录下来,对自己是积累,希望对他人是一个帮助。


第一个案子是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委托人A的父亲B于2010年立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1.一套在Z市的房屋由A继承;2.一套在N市的房屋由A同父异母的姐姐C继承;3.A每年负责给奶奶3000元生活费;4.A负责料理父亲B的后事;5.父亲B收藏的全部古董字画及工资卡上的工资均由A继承。


大致的家庭关系:C是父亲B和第一任妻子(1990年离婚)的婚生女,A是B和第二任妻子D(1991年结婚、2004年离婚)的婚生子。2015年父亲B过世,2016年奶奶过世,爷爷E现今高寿95。此外没有其他在世的法定继承人。时至今日,两套房屋都还在登记在父亲B名下。


2020年6月,A找到我们的时候非常苦恼,向我们陈述现在这两套房屋的钥匙、古董字画以及工资卡都由父亲的妹妹也是A的姑姑持有,因为现在父亲过世了,姑姑和其他亲戚想要以此在父亲B的遗产中分一份。A也愿意给他们一些补偿,但因为要价过高,双方一直没能协商一致。而父亲的遗嘱没有公证,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办理,但A自小就和姐姐C没有任何联系,爷爷E95岁高龄也不便到场。种种原因导致Z市的这套房屋一直不能继承过户,所以A无奈之下找到我们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父亲留给他的遗产。


最开始接到A的咨询时,我注意到Z市房屋是登记在父亲B名下个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06年,但房屋实际早在1998年就买下了,所以可能会和母亲D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贸然通过诉讼解决会牵涉多方的利益,扩大矛盾,所以我还是建议A召集包括母亲D在内的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并提供了一些简单的建议,但各方的误会已经很深,且A、D母子二人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互相拉黑,暂时没有联系,最终协商还是没有结果,于是开始着手启动诉讼程序。


启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的是,被继承人在15年去世,继承人在5年后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第177条“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之后是确定诉讼请求并组织相应的证据。关于诉讼请求,鉴于A不希望激化矛盾,同时也为了解决主要矛盾,经过A的同意,放弃了对古董字画及工资卡余额的诉请,仅提起两项诉请,第一是请求判决确认位于Z市的房屋归A继承;第二是判决姐姐C及爷爷E配合办理Z市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


既然要通过遗嘱继承房屋,就应该先确认遗嘱的合法有效。首先,父亲B在2010年所立遗嘱为一份自书遗嘱,但彼时父亲B已经罹患小脑萎缩病症,整份遗嘱字迹歪斜,艰难辨认后才能读懂大致内容。也正是如此,更需要证明立遗嘱时,父亲B的神智是清醒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幸立遗嘱时,有父亲B的二位同事在场见证,且两位见证人愿意出具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能够证明该份遗嘱由父亲B全部自书,且书写遗嘱时神智清醒。


但关于遗嘱的内容方面,正如我们所预见的,在前往Z市调取了相应档案后发现,父亲B和母亲D在04年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仅判决二人离婚,没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内容。若Z市房屋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导致父亲B所立遗嘱涉及无权处分,进而导致遗嘱关键条款无效。而此时,A与母亲D又处于矛盾期间,没有联系渠道。迫不得已,我作为中间人直接与母亲D取得联系,初时,母亲D认为这与她无关,不想参合其中,好在经过沟通,母亲D陈述,在04年离婚之后,A由父亲B抚养,后母亲D为取得抚养权,同意将包括Z市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都归父亲B单独所有,双方还就此签订了抚养协议,也正是这个原因,父亲B才能够办理Z市房屋单独所有的产权证。只是年代久远,抚养协议已找不到,但母亲D同意就上述事实出庭作证。


此外,遗嘱中有要求A每年给奶奶3000元生活费及办理后事的义务,A从2015年开始每年给奶奶生活费,2016年奶奶去世后,每年持续给爷爷3000元生活费至今。从遗嘱设立的本意而言,父亲B是为了防止其过世后奶奶无人赡养,因此支付生活费的时间应从父亲B去世之日起算,所以A履行了支付奶奶生活费的义务。父亲B去世后的后事也由A一手操办。所以A不存在未履行遗嘱所附义务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至此,关键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的合法有效,在整理好其他相应的材料和证据后,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人民法院立案的程序要求,提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需要被继承人住所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和身份信息,全部在世的法定继承人均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是第一个难题来了,父亲B、母亲D及A在89年-94年间户籍在N市,94-04年期间三人户籍在Z市,04年后,父亲B户籍仍在Z市,母亲D及A户籍在C市,同时,姐姐C的户籍从未与三人在同一户口内。这也就导致A曾经呆过的三个城市所在的社区都无法出具完整可靠的亲属关系证明,更不可能出具与姐姐C有关的任何证明。同时,因为年代久远,没有电子数据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当地派出所也查不到连续的户口迁移记录,也就没有任何户籍资料能够证明各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程序陷入停滞。此时,我们通过母亲D得知父亲B生前工作的Z市某事业单位存有其大部分的个人档案。于是我们前往该单位,找到已经退休的负责主管人事工作的管理人员,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协调,终于取得该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亲B在世的继承人共有三人,即A、爷爷和姐姐C。之后就是按部就班的立案、缴费、法院组织调解的程序,但这才是本案煎熬的开始。为了调解的事宜,先和书记员吵,再和法官吵,再和姐姐C吵,再和A的姑姑吵,甚至和A的姑父吵...


至于怎么个吵法,留待下回《值得记录的办案总结(二)》 记录。

写到这里,就遗产继承案件立案前的准备工作阶段有总结如下:

1. 确认遗嘱合法的合法性,对照《民法典》1134-1144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2. 确定被继承人对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是否存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3. 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得遗漏法定继承人。

4. 诉讼请求应当有明确的标的或行为,使判决最终能够实现或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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