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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就要找周乐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属于什么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06:55:37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杨文律师,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问:您好,杨律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很多不良商贩投机取巧,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一些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您能结合案例,谈谈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大家好,我是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主要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和民事非诉业务。下面,我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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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案 情 回 放

杨文律师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2012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留守处的厂房,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相共同在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厂房内生产香水(假冒香奈儿、拿破仑等国际品牌)、香膏等假冒、伪劣产品。经乐昌市物价局鉴定,涉案金额约2000万元。乐昌市公安局分别于2013年7月19日、8月2日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抓获归案。2013年8月23日,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最终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黄某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李某,黄某相均未上诉。

法 理 分 析

杨文律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本案中,李某、黄某相主观上是故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且涉案金额巨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问: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 体 要 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 观 要 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三、主 体 要 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 观 要 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律 师 建 议

杨文律师

问: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各种商品,然而困扰消费者的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那么当我们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该如何维权呢?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首先可以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 其次可以投诉、调解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救济。

· 再次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最后如果演变为刑事案件,及时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报案。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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