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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找什么类型的律师,债务追偿过程中的律师选聘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03:40:56

担保机构一旦代偿,通过诉讼手段进行债务追偿往往是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在债务追偿过程中,是否需要选择律师、如何选择律师以及担保机构内部法务人员如何与律师协调配合、律师费用如何确定、律师工作如何评价等问题,不仅不容回避,也值得一番讨论。

一、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因为聘请律师必然涉及费用支出,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总是尽可能地追求节省成本和增加收益。所以,认为没有必要额外支出一笔律师费的也大有人在,况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费很难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由对方承担。但是,笔者认为,除非标的极小或者十拿九稳的案件,聘请律师还是十分必要的。理由至少有三:第一,企业内部法务以单位员工的身份出庭一般为允许,但法务由于长期在单位内部从事非诉审核工作,诉讼经验上不如专职律师;第二,律师可以发挥律所团队化和专业化优势,集中多名律师的智慧,讨论案件,可以找出对担保机构最佳的债务追偿方案;第三,律师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的威慑力要大于企业法务。如果说单靠法务是依赖担保机构的内部力量,律师介入则是增加了担保机构的外部力量,只有内外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更好的追偿效果。

二、如何选聘律师

要想律师起到重要作用,关键是选择一位好律师。这里的好律师,不是说名气大、职务高、头衔多就一定是好律师,而是在专业、能力、经验、人品、责任等方面都能胜任债务追偿工作的律师。担保业务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还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业务不熟悉,出现理解偏差甚至闹出笑话、事故都不足为奇。如何选择律师呢?尽管现实中,熟人介绍型、拍脑袋决定型、关系就是关键型司空见惯,但这些都不是理性做法。实际工作中,选聘律师的方式通常有:第一,招投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前者为在报纸等媒体上事先公告,符合条件的律所投标,担保机构择优选聘律师的方式;后者为担保机构不事先公告,仅向数家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然后在投标范围内择优选聘的方式。第二,推荐内定方式。单位内部员工或者外部人员推荐律师,担保机构按照内部重要事项决定程序对选聘律师作出决策,根据内部决定选聘律师。第三,裙带关系型。被选聘的律师往往是领导或者某个部门负责人的家人、亲戚、同学、朋友之类的,这种方式虽然最不合理却最为普遍,甚至连经过招投标程序的都难以避免。

三、法务与律师的协调配合

有了律师,是不是法务人员就作壁上观,无所事事、等待结果即可呢?显然不是。在处理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外部关系上,律师比法务人员更加轻车熟路,但在处理内部公章审批、材料准备、情况核实等内部关系上,法务显然更能方便开展工作。因此,尽管聘请了律师,但律师的许多工作还是离不开法务人员的支持和配合的。例如,在前期准备上,可以一起讨论案情、准备诉讼材料、制定诉讼策略;在开庭审理中,法务可与律师一同出庭,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在庭审解除后,双方可以商量补充代理意见,联系、督促各方加快工作进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务和律师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协助,友好沟通,任何一方都千万不能瞧不起、不信任甚至诋毁对方。

四、律师费用确定

通常由各地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或者当地律师协会制定律师收费指导价格。之所以政府部门只能制定指导价格,是因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虽然可以类型化,但由于个体、事实等巨大差异,律师需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各有不同,无法指定僵化的固定收费标准。既然是指导价,则相关收费标准并不具备强制适用力,不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也都是允许的。一般来说,确定收费标准有以下几项参考因素:诉讼标的大小、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律师承担的职业风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口碑、名气,等等。如果是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案件,通常法律顾问会按照其在顾问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在指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五、律师工作评价

按照“黑猫、白猫”理论,只要实现追偿目标的就是好律师。关键因素是追偿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但律师的专业水准、敬业态度、责任心等也是重要衡量指标。要使对律师工作考核产生实际意义,可实行全部或者部分风险代理,也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律师费,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由委托人对律师进行工作考核后支付。如果能做到律师费收入与工作成效直接挂钩,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将可以提高许多,但也须注意有些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形。担保机构对律师工作评价的好坏,不仅直接关涉上述后期费用,还关系到律师今后能否获得与担保机构下次继续合作的机会。律师也应当充分把握住展示机会,办好案件,追求实效,并及时撰写工作总结或结案报告,主动配合担保机构评价,以便留下良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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