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法院调解要找律师,接到法院电话被起诉离婚,只电话调解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03:06:39

【离婚法院电话】突然接到法庭打来的电话老婆起诉离婚要我去法院参加调解该怎么办?

突然接到法庭打来的电话老婆起诉离婚要我去法院参加调解

日子过得好好的,谁也不想没事去法院,但是呢,夫妻感情说好的时候好的不行,说差的时候看都不想看对方一眼,动不动就吵架,吵架虽然是生活很常见,闹离婚的也不少,只要不闹到法院,一般人都是私下吵吵闹闹就凑合过下去了,但是总有人不想凑合下去,不仅说,而且做,委托律师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某天你突然接到法庭打来的电话老婆起诉离婚要我去法院参加调解该怎么办?钟涛律师告诉你不要慌张,不着急,找个律师先咨询咨询,像你这样的婚姻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没有那你就按照律师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我们国家离婚分为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起诉离婚2种方式,2选一,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要么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要么无法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强制判决离婚。那么走法院起诉离婚大致程序是什么样的,对于一辈子没有去过法院的人来说,该如何面对法庭的电话,钟涛律师为你揭开法院神秘面纱,一切顺其自然吧。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典型的民不告官不究。只有有人起诉法院了,列出了明确的被告,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同时通知被告,这边有人告你了,要求我们法院审理,你过来拿材料,同时看看是否可以调解一下,就是这么个程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时间大约2个月,由法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法官会电话通知夫妻双方,约个时间来法院调解室一趟,看看双方到底有多大的矛盾,是否可以调解调解,钟涛律师提醒,这个调解属于自愿的,只有夫妻双方都同意调解,调解程序才能进行,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调解员根本不会勉强,终止调解,转入开庭程序。即使双方愿意调解,但是分歧太多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也会终止调解,转入开庭。所以如果你接到调解法官的电话,钟涛律师建议你一定要先寻找律师的帮助,为你分析家庭情况,哪些可以争取,哪些可以去放弃,千万不要自作主张,随口乱说话,在法庭上不是什么话都可以乱说的,要付法律责任的。

如果调解结束,法院会吧案件转入正式开庭程序,然后会发书面的传票给双方,通知某个时间来法院正式开庭,按照开庭顺序走程序就可以。

对于开庭钟涛律师在其他文章里有详细阐述,再次不在重复了。

大致经历开庭,发言,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称述,法院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执行。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到法院去处理并不是丢人的事情,你也不要太抵触,既然大家夫妻一场,有事情最好好好谈,如果谈不拢,引进法院处理,也是具有公信力的行为,如果是在凑合不了,大家分清楚财产利益,改离就离了,毕竟强扭的瓜不甜。法官也会,律师和好,都和谁没有什么仇什么怨,到法院就是处理你们的离婚纠纷,谁聘请律师,律师就为谁服务,法官也是看证据才能认定事实,夫妻之间的事情谁也说不清楚对错,一切看证据,没有证据谁说的也不算。

但是呢,离婚是个人的法定权利,也受法律保护,现在也有预防暴力行为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反家暴还是有办法的。

看到这里有的人又要说了, 我就是不相离,我拖死她,让她一辈子也离不了婚,这个完全是不懂法律知识的话,根据法律,即使一方故意隐匿,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经过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缺席判决离婚,完全可以处理,对谁都一样。钟涛律师建议还是要认真重视起来,不要觉得法律拿你没有办法,逃避是解决不了事情的。

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