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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关系和律师一起进行,律师为什么更愿意协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11:46:57




一、几种可能的情况


(一)协商的过程也是取证的过程


而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


例如产品责任纠纷,如果原告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肯定是需要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非是以下几种方式:


1、产品“自爆”有质量问题,比如炸了、爆裂了、伤人了等等。这些情况下,有些是能够通过肉眼或生活经验判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2、被告自认。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会自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原告的举证就轻松了。而被告的自认,一般不会发生在庭审阶段,主要发生在起诉之前的协商阶段。

如果大家有过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经历,就会发现,有些原告为了证明被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会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往来邮件、货物调试记录、客诉资料等。

这些证据中,可能存在被告自认质量问题的线索。

3、鉴定。


对于一些案件,如果当事人的证据比较欠缺,是不建议直接起诉的。如果一定要起诉,建议先与被告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也许会自认一些事实,或者作出某种承诺。这种协商过程,将来会成为有利于原告的证据。


这也是为什么,当有人向我咨询是否要立即起诉时,我一般会建议他们先与被告以有痕的方式(微信、录音、录像、邮件、投诉至有权机关等)协商,而不是仓促起诉。

(二)诉讼是有成本的,协商没有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金钱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收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自己准备案件的复印、打印、交通成本等;如果委托律师还有律师费。

2. 时间成本:一个案子不是你打个电话给法院,或者去法院一趟,法院就给你解决完了,从立案,到谈话、开庭等庭审活动全部结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对方恶意拖延时间,打多少年官司的都有,我现在手上还一个打了10年的离婚案件,还没结束呢。

3. 执行成本:协商的好处在于一般能协商的,双方都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履行。而诉讼是存在胜诉了以后无法执行的情况的。


能协商的案子,没必要非诉讼。直接起诉容易激化矛盾,原本可以协商的最后也协商不了了。

案件本身的问题,可能是律师一种婉拒。有些案件标的额比较低,或者可争取空间有限,或者当事人付费意识比较差,或者律师出于价值判断不愿意接的案子(比如没有契约精神的当事人等),律师一般也不好说我就不接你的案子,买卖不成仁义在,没必要说难听的,直接婉拒,让当事人自己回去协商就行了。


让当事人自己先了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如果当事人要做自然会回来。有些当事人自己觉得自己的案子很容易让对方妥协,律师说什么都是没多大用的,让当事人自己去协商一下,一般碰了钉子,就知道很多都是自己想当然了。


(三)合同前置条件



合同约定要求先协商、再诉讼或者仲裁。合同前置条件总要先满足一下的。


二、结语


协商和诉讼并不互斥,而是平行的关系。边打边谈是常态,也是律师应该建议并辅助当事人执行的战略方案。一手胡萝卜一手大棒子挺正常的。



附录:​


接下来讲个故事:


A、B两家企业均生产某种电风扇。A企业用自己的A专利将B企业生产的a产品告上法庭,要求B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


我代理的是这个被告B企业,正当我们为了应诉和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忙得焦头烂额,不可开交时,A企业的律师竟打来电话,假装要求和解(实质是强硬要求我方全盘接受诉讼请求),装作不经意透露给我:A企业也生产侵害B企业的B专利的b产品。


我一下就明白了这位对手的意图:故意泄露这一信息的目的在于,挑动B企业发起报复性的诉讼,由我主导,将A企业另案告上法庭,形成一个新的案件。这样,无论是他,还是我,都可以赚到双份钱。并且B企业作为被告,发动报复性的诉讼很合理,谁也挑不出毛病。

我却选择抓住这一点,固定证据后直接让委托人的老板和对方老板沟通,双方的专利做交叉许可,相当于互相认可,互不侵权。回归到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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