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合肥遗产继承律师公司哪里找,合肥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07:26:37

2020年1月13日,农历新年前10天,安徽合肥79岁的陆再银丝毫没有过年的喜悦心情,半个月前,弟兄三人起诉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办青年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仍是维持原判。祖居老宅拆除快8年了,早已变身繁华的商业街区,陆再银感叹,“民告官”官司打了2年了,“就是原地踏步,就是转圈,就是打太极。”


包青天家乡拆迁案“理不清”?合肥79岁老人安置案原地转:行政诉讼法院要求改民事,后又称“不在受理范围”

79岁的陆再银手捧拆迁协议认为当地政府是单方毁约

>>郁闷

老宅拆了商业街区建成了拆迁协议不认了

陆再银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祖祖辈辈就居住在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1997年前后,父母相继离世后,家族商量由他们三弟兄继承这套上下三层、面积239平方米的房产。2012年4月,陆再银和哥哥陆再金、陆先凤与青年社区居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补偿面积和安置方案。

动迁后被认为不符安置资格

2011年11月,青年社区居委会发布拆迁通知,2012年2月启动。随后,包河区房屋拆迁证照初审小组对城中村村民是否应当安置补偿进行了评审,并在《合肥日报》上进行了公示。

协议签了,老宅也拆了,但2018年2月青年社区居委会突然提出,认为他们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已经享受房改售房住户福利政策的事实,认为他们不符合安置资格,双方所签涉案协议无效。

陆再银表示,青年社区社区居委会提出,他们通过调查认定陆先凤在单位享受了福利房,而且弟兄三人的户口都已迁走,按照合肥市规定,只有户口在祖居地,才能安置回迁房。

落叶归根 渴望回到祖居地

“动迁之前签协议的时候,怎么就没说不符合安置条件?我们兄弟三人是合法继承父母的遗产,拆迁安置协议上盖了大红公章难道就不作数了?”陆再银憋屈地表示,哪怕人在国外,也可以继承遗产,“我们明确提出我们弟兄是继承父母遗产,但社区却说,继承法不能指导拆迁。”

陆再银是1965年安徽大学化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了工作,大哥陆先凤如今已87岁,当兵20多年;二哥陆再金师范毕业后当了教师。


包青天家乡拆迁案“理不清”?合肥79岁老人安置案原地转:行政诉讼法院要求改民事,后又称“不在受理范围”

老宅拆迁如今早已变成繁华的商业街区

“我们弟兄三个现在年龄都大了,一直渴望落叶归根,最终回到我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2018年2月,我们这片街区都变成了繁华的商业街区,但我们返回祖居地、住上回迁房的愿望还是遥遥无期。”

“民告官”官司咋打太极?

更让陆再银郁闷的是,官司打了近两年了,一直没有头绪。“2018年7月,我们先是打行政官司,起诉包河区政府、包公街办和青年社区居委会,从合肥中院打到安徽省高院,2019年1月省高院裁定后说我们起诉主体不对,让我们打民事官司,我们后来向包河区法院起诉青年社区居委会,2019年年底,合肥中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案子还是原地踏步,就是转圈、打太极……”陆再银揶揄说。

陆再银认为,起初打行政官司也没错,因为包公街办和青年社区居委会当成就是代表的包河区政府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包河区政府一直推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只有区政府才有征地拆迁权。


包青天家乡拆迁案“理不清”?合肥79岁老人安置案原地转:行政诉讼法院要求改民事,后又称“不在受理范围”

陆再银感叹,2018年2月建好的青年新苑应该有属于自己的回迁房

陆再银告诉华商报记者,如今自家老宅所在地已改成包公街道,“属于合肥市的核心区,距离包公公园约有1公里。”

“老宅拆了,就不承认协议了,青年社区居委会是单方毁约……”陆再银告诉华商报记者,除了他们弟兄三人,还涉及16户,都是因为拆迁纠纷,先后将包河区政府、包公街办和青年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民告官”官司一直打到安徽省高院,但均被驳回。

陆再银表示:“当时拆迁协议是街办和社区草拟的,是区政府审核的,我们只是在上面签个字,现在要推翻,区政府不能自说自话啊……”

>>诉讼

法院: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合肥中院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包河区政府、包公街办和青年社区居委会答辩称,包公街道青年社区居委会在负责审查验收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是否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过程中,超越权限,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将不符合安置人口资格的人员纳入安置人口范围、认可虚假共建面积,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也存在一方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因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应属于无效。

合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签订方为青年社区居委会和包公街办,包河区政府并非合同主体一方,原告起诉包河区政府履行该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上诉至安徽省高院最终也被驳回。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合肥中院(2019)皖01民终9739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包公街办安排青年社居委具体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工作,并且在案涉协议中包公街办也加盖公章。陆先凤与青年社区居委会、包公街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政府为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行政相关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争议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19年12月16日,合肥中院驳回陆先凤兄弟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包青天家乡案子咋断不清”

行政官司、民事官司打下来都没能解决问题,这让陆再银很是无语,“我们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办历史上就是包公的诞生地,是包青天的家乡,包公断案秉公执法,怎么我们这个案子就这么断不清啊。”

陆再银分析,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征地拆迁搞商业开发后房价大幅上涨,“有些人眼红啊,2012年时房价1平方米才七八千元,现在这一地段已经是1平方米1.5万元,房价上涨背后有巨大的商业利益……”

>>回应

社区居委会:一直耐心和拆迁户协商沟通


包青天家乡拆迁案“理不清”?合肥79岁老人安置案原地转:行政诉讼法院要求改民事,后又称“不在受理范围”

陆再银始终认为是当地政府主导征地拆迁

1月14日,青年社区居委会书记潘剑波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我们一直在耐心地和拆迁户进行协商沟通,他们不理解,我们就劝说解释……”潘剑波表示,社区目前正在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整改,具体每户拆迁安置都不尽相同,拆迁安置回迁房都是按政策执行,街办和社区都是依法办事,不存在没人管的说法。陆再银三兄弟的案子法院已经判了,他曾经多次和兄弟三人沟通商谈,如果最终还是不能理解,也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包公街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拆迁户必须符合“祖居人口、房屋有效和在此居住”这三个条件才能安置。如果在其他地方已经分过房的一律不予安置,并按照货币补偿。对于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有弄虚作假的也一律重新核查审定。

“我们没有货币补偿,一项全部都是安置房。”陆再银告诉华商报记者,拆迁取消安置房后,他们并未获得货币补偿。他提供给华商报记者盖有包公街办和青年社区公章的安置补偿协议里的确没有货币补偿。

对此,陆再银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原告和被告此前已经就拆迁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在协议中并没有选择货币补偿,而是要求实行产权调换,被告就应该按照当时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

>>律师说法

拆迁协议签署5年单方毁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包青天家乡拆迁案“理不清”?合肥79岁老人安置案原地转:行政诉讼法院要求改民事,后又称“不在受理范围”

2019年11月28日,合肥中院书面审理,开庭谈话后周兆成律师和委托人合影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陆再银弟兄三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本案原告系青年社区居民与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一经签订,当事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书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或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事隔5年后,本案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权单方面推翻合同,这既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

“青年社区居委会对在本社区有房但已经在外有房的不予以安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个人所有权的房屋拆迁,依法应当进行安置,这是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拆迁部门将被拆迁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拆迁,就有义务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和金钱补偿,这和被拆迁人在其他地方是否有无房产没有任何关系。”周兆成指出,社区居民与青年社区居委会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具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外,还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双重性质。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