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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有纠纷找律师,汽车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04:21:04

女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钱买汽车,男方认为该车为婚内财产,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应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判定,该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同时认定购车借款为女方个人债务。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离婚冷静期相关案件引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离婚一方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行为作出了限制。同时她建议,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冷静期内的财产和债务问题。

女方离婚冷静期借钱买车,男方要求归其所有

吴芳与李林原是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饶中院公布的案情,吴芳与李林经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2021年8月底,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吴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之后,李林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吴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一辆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自己所有。

该案审理过程中,吴芳辩称,这辆汽车是自己在离婚冷静期内购置的,购车款是向其他人借的。因此她觉得,这辆车应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车为女方个人财产,购车借款为其个人债务

面对双方各持一词,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吴芳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李林所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车辆归李林所有。吴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中院提起上诉。

上饶中院二审认为,吴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吴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李林的婚内共同财产。

据此,上饶中院改判该车辆归吴芳所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作出该判决的同时明确表示,吴芳购车所借的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冷静期内男方借钱女方不知情,法院判女方不用还

那么,对于一般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内的借款究竟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多起相关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杨斌与张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过离婚冷静期后,于今年1月6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1月2日、10日,杨斌以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房屋解押为由向同事的朋友刘刚两次分别借款20万元,并提前扣除部分利息。两笔借款到期后,杨斌均未偿还。

刘刚认为,杨斌与张妍原系夫妻,相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起诉至任城法院,请求判决杨斌和张妍偿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杨斌称,自己未将这两笔借款的事告知张妍。张妍则辩称,这两笔借款分别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和离婚后,自己均不知情,因此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刚未举证证实涉案借款系杨斌与张妍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关于张妍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任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斌偿付原告刘刚实际借款本金39万余及逾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驳回了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将冷静期财产和债务问题纳入离婚协议

离婚冷静期完善了我国的离婚制度,在实践中,其在防止轻率离婚,促进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而言是一段特殊的时期,那么在此期间取得财产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

上饶法院“借钱买车案”的承担法官表示,如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不少网民在讨论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问题时提出疑问,如果离婚一方在此期间突击花钱、故意挥霍,甚至转移财产,另一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是在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另一方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璇同时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借车买车案”中女方购车款的来源比较明确,法院认为该款项并非共同财产并据此做出判决,如果该款项来源不明确则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她建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将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产生债务的问题也纳入离婚协议中,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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