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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拆迁找律师,高铁拆迁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0 23:13:28

在实践过程中,房屋实际使用人与产权证登记人不相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征收部门在征收这类房屋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甄别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如果当地征收部门在未依法调查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强制拆除了,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江苏宿迁:房屋遇拆迁,却出现多个权利人?拆迁款到底应该给谁?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XX乡XX村一位村民,其在该村建有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刘先生的建筑已经依法登记,分别于1996年、1997年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来,因当地高铁建设需要,刘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4月,经宿迁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当地乡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刘先生房屋,但从始至终,刘先生均没有见到相关征收公示,相关部门也没有与刘先生进行协商补偿,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事后,更是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刘先生找到相关部门反应,却被告知,其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无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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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刘先生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应当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其房屋被拆迁,其应是被征收人,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当地乡政府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当地乡政府未当地乡政府在强制拆除刘先生的房屋之前,也未依法履行任何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财产权。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以当地乡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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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当地乡政府主张涉案房屋系宿迁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征收,征收部门是宿迁经开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是当地一房屋拆迁实施有限公司,被告乡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当地乡政府还主张,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刘先生名下,但早已抵债转让于第三人,故第三人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而宿迁经开区管委会在组织房屋征收过程中,已经发布了相关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权利,但原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土地和房屋提出任何主张和异议。

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宿迁经开区管委会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当地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当地乡政府系动迁实施机构,其拆迁办及组建的拆迁工作组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因此,原告刘先生就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三棵树乡政府是适格被告。

另外,当地乡政府在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拆除涉案房屋时,应当全面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甄别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实际权利人与应受补偿主体之间是否一致,进而依法及时足额予以补偿。然而,被告在没有认真核对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关系,没有考虑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否予以补偿,没有征得登记权利人签字同意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该拆除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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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当地乡政府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依法登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均应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基础上,由被征收人自愿交付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刘先生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一直未变更,原告刘先生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该房屋被征收,刘先生无疑是相应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给予刘先生合理合法的补偿。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如果对房屋权利人有疑问,应当全面审慎的核实相关情况,对房屋的权利人进行全面调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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