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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无锡工伤代理律师,无锡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0 20:07:16

“他自愿和我们签的‘私了协议’,他自己还按了手印的,怎么能不算数呢?”江苏无锡,某单位老板刘某大呼冤枉。

2019年6月14日,舒某在单位拆卸电动车时,右眼不慎被榔头击伤。经送医治疗后诊断为:右眼钝伤、皮肤撕裂伤等。

老板带着律师欺骗受伤员工签订私了协议,员工获赔少了三十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舒某被认定为构成工伤。2020年4月,舒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

2020年5月13日,刘某带上律师,与舒某进行“谈判”,指出舒某工作时喝了酒,眼睛本来就有青光眼视力不好,现在刘某又支付了舒某的医药费,让舒某应当感恩,刘某愿意一次性再支付舒某4万元,这件事情就算结束了,舒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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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全程录间录像的情况下,刘某作为甲方与乙方舒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2019年6月在甲方处帮忙干活时受伤一事,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除了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支付给乙方4万元。

二、乙方工伤鉴定伤残为七级,但是因为乙方受伤的眼睛本来就有继发性青光眼,视力接近于盲,当时又喝多酒,所以乙方自愿按第一条金额赔付,乙方放弃其他所有的赔偿诉求。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当场付清全部款项。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系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受伤事宜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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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舒某是文盲不会写字,律师就在另外的纸上写上了舒某的名字,然后让舒某照着“画”在协议上的乙方签字处,并让舒某盖上了鲜红的手印。

2020年12月,舒某死亡 。舒某的母亲和女儿觉得舒某被骗了,这样的协议太不公平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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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漫谈

从双方的协议来看,刘某请的律师还是有一定“水平”的,不仅强调了双方是完全自愿签订的协议,还在协议中专门强调了舒某“本身有青光眼、喝酒过多”等责任。

民法一直强调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理念,对于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达,民法都会给予充分尊重。

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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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从形式上来看,这个协议相当的“公平且合法”,但实质上呢?

第一,双方的地位及实力其实是不平等的,刘某一方带着律师,有着法律的专业知识背景,又有着老板天然的心理强势,而舒某不仅是一个文盲、法盲,还是孤身一人。

第二,刘某开办的单位未经工商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工作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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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刘某给予舒某一次赔偿,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和律师却没有告知舒某,根据相关规定,舒某被鉴定致残程度为七级后,其一次性赔偿金应当是346360元。

刘某及其律师虽然全程录音录像,还主动宣读了协议的内容给舒某听,但却隐藏了舒某本该获得34万余元赔偿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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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万余元和4万元,这样大的差距,相信舒某不可能知道,如果舒某知道这样大的差距,知道自己将放弃的索赔金额高达30余万元,还会“完全自愿”的签订协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刘某及其律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通过隐瞒真相,欺骗老实巴交的舒某基于错误的认知,签订赔偿协议,显然公平,该协议无效,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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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应当支付舒某亲属因舒某受工伤的一次性赔偿金346360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还应支付306360元。


[送心]@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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