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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找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多少钱,株洲华晨山西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0 10:10:44

原告观点

华融融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全部重组债权本金429 000 000元;2.判令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重组收益,以全部重组债权本金429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4日,按15.5%/年标准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重组收益;以全部重组债权本金429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株洲交发公司支付完毕全部重组债权本金之日止,按20.5%/年标准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重组收益,扣除株洲交发公司已偿还的金额33 432

208.33元,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为11 904 750 元;3.判令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迟延偿还

429 000 000元本金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为7 200 000元(其中包括:以100 000 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株洲交发公司偿还完毕100

000 000元本金之日止,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为7 200 000元;以329 000 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株洲交发公司偿还完毕329 000 000元本金之日止,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违约金);4.判令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逾期支付重组收益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重组收益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清偿完毕相应的重组收益之日止,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为25 956.11元;以上1、2、3、4 项诉请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以上合计448 130 706.10元。5.判令株洲交发公司以名下抵押物鼎盛广场项目[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与七一路交汇处的土地,不动产证编号为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56356号、第0056357号、第0056358号]的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华融融德公司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华融融德公司诉请1、2、3、4、11、12 项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对湖南白云公司以名下抵押物东方广场项目[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38 号东方时代广场6、7栋的房屋,不动产证编号为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09205号、第0009206号、第0009207号、第0009208号、第0009209号、第0009210号、第000921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华融融德公司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华融融德公司诉请1、2、3、4、11、12 项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湖南白云公司以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1 %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华融融德公司就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华融融德公司诉请1、2、3、4、11、12项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株洲华晨公司、*****、*****对第1、2、3、4、11、12 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判令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以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华融融德公司就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华融融德公司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判令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逾期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违约金42 900 000元;11.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华融融德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3 200 000元;12.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华融融德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其中保函费用197 696.28元)。以上第1至11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494 230 706.10元(部分请求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财信资产管理(株洲)有限公司(曾用名: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确认株洲资管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重组债权本金429 000 000元的债权,并约定重组收益以重组债权本金为基数,以年收益率15.5%作为重组收益率。为担保《债务重组协议》项下株洲资管公司的债权:(1)株洲交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2)湖南白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3)湖南白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4)株洲华晨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了《保证协议》;向株洲资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了《保证协议》,向株洲资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6)株洲华晨公司将其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泰德陆号投资中心就上述股权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后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株洲交发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华融融德公司受让株洲资管公司基于《债务重组协议》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所有权益。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还款安排协议》,确认华融融德公司代替株洲资管公司成为株洲交发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人,株洲交发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向株洲资管公司履行的全部义务应当全部向华融融德公司履行。以上所有被告共同向华融融德公司出具了《担保人确认函》,确认继续按照被告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上述担保协议为华融融德公司《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安排协议》项下的重组债权提供担保。株洲交发公司和株洲华晨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作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承诺在株洲资管公司向株洲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投资集团)支付标的债权收购价款后的9个月内(即在2020年8月14日前),鼎盛广场项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承诺违反任一承诺事项时,应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债务重组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余额的10% 作为违约金。在签订以上协议后,华融融德公司按约支付了重组债权收购价款,取得了以上文件项下的债权权益。株洲交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了各期重组收益,但是并未按《债务重组协议》第2.1条约定于2020年11月14日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重组债权本金,构成严重违约。株洲资管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向湘江投资集团支付完毕标的债权收购价款,但株洲交发公司并未按承诺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亦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因株洲交发公司未按期归还重组债权本金,华融融德公司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株洲交发公司应当立即向华融融德公司偿还全部重组债权本金及重组收益,并以应付未付重组债权本金及重组收益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违约金。各担保人应当按照其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华融融德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因未按承诺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违约金42 900 000元。此外,根据华融融德公司与各被告、株洲资管公司与各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 200 000 元以及华融融德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应当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与已发生违约事实,华融融德公司已于2021年4月7日向各被告发出《债务提前到期履约通知书》,要求各被告立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


被告观点

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辩称,一、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株洲交发公司原系湘江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持有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与七一路交汇处的土地使用权(即鼎盛广场项目),该项目资产价值约为670 100 000元。株洲华晨公司在收购株洲交发公司持有的鼎盛广场项目过程中,因缺乏足额流动资金,于是求助于存在良好合作关系的华融融德公司,华融融德公司同意为株洲华晨公司收购鼎盛广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根据华融融德公司提供的方案,2019年11月12日,株洲华晨公司、湖南白云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湘江投资集团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100%的股权,株洲华晨公司向湘江投资集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40 824 500元;2019年11月13日,株洲资管公司根据华融融德公司的委托,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湘江投资集团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429 000 000元,随即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涉案《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株洲资管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债权429 000 000元,债务重组期间为3年,债务重组年收益为15.5%。同日,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分别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抵押协议》,湖南白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株洲华晨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保证协议》,共同为上述债务提供相应担保。2019年11月13日,华融融德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株洲资管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429 000 000元债权及从属权利。完成上述所有手续后,2019年11月15日,华融融德公司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429 000 000元,株洲资管公司向湘江投资集团支付429 000 000元。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是基于株洲资管公司受让湘江投资集团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往来款债权,该债权性质实为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属民间借贷范畴,也即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债务重组协议》内容来看,协议对于429 000 000元本金作出分期偿还的安排,并约定株洲资管公司收取固定收益,亦符合借贷关系中收取固定收益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从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华晨公司、株洲交发公司真实的交易方案、交易背景及目的来看,湘江投资集团与华融融德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仅仅因为华融融德公司不具备出具借款的经营资质,各方便以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的方式以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同时,结合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的备注为利息的付款凭证,以及华融融德公司向株洲交发公司出具的利息发票来看,双方对实为借贷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因此,无论从基础法律关系层面分析,还是从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与华融融德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看,本案均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重组收益、违约金以及重组收益的违约金实为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依法不应支持。首先,关于逾期支付重组收益的违约金,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复利,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复利计算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而华融融德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华融融德公司主张株洲交发公司向其支付逾期支付重组收益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其次,根据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重组收益按15.5%/年计算,2020 年11月14日起按20.5%/年计算,同时自2021年4月7日起按18%/年(以每日0.05%转换为年利率)加收逾期偿还本金的违约金。从上述请求可见,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最低为15.5%/年,最高达38.5%,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此,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依法不应支持,已经收取的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依法应对冲抵本息。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破产重整,华融融德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对于株洲华晨公司、湖南白云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依法应自2021年4月20日起停止计息。2021年4月2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株洲华晨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湘0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株洲华晨公司等13家公司(包括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之规定,华融融德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均应于2021年4月20日起停止计息。四、株洲交发公司逾期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依法不构成违约,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42 900 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11月13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承诺在株洲资管公司向湘江投资集团支付标的债权收购价款后9个月内(即2020年8月15日前)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株洲交发公司项目建设工期亦受到影响,最终株洲交发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取得华晨湘江大都会项目(原鼎盛广场项目)株预许字(2020)第491号、株预许字(2020)第493 号、株预许字(2020)第49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株洲交发公司逾期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规定,依法应免除株洲交发公司及株洲华晨公司的责任。同时,从违约金性质层面分析,株洲交发公司承诺逾期未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实质是对违约可能给华融融德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本案中,株洲交发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偿还债务本息,其未按期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债务的履行并没有必然联系,逾期办理预售许可证也不会给华融融德公司造成损失,华融融德公司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等多种方式实现债权。因此,华融融德公司主张株洲交发公司承担逾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由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 200 000元,该笔费用并未全部实际发生,华融融德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依法不应支持。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实际是华融融德公司向株洲交发公司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合同纠纷。1.案涉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2.案涉款项支付方式系华融融德公司设计安排,华融融德公司以债权转让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3.株洲资管公司并无对株洲交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华融融德公司通过其达到向株洲交发公司发放贷款的平台途径。首先,从协议签订过程及内容上,株洲资管公司并无对株洲交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债务重组款项的支付上,株洲资管公司并无债务重组的意思表示。4.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因华融融德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进而以株洲资管公司作为通道平台达到其发放贷款的目的,意在规避金融监管。二、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重组收益、违约金以及重组收益的违约金实为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依法不应支持。首先,华融融德公司主张株洲交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重组收益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其次,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利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核减或冲抵本金。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株洲华晨公司、株洲交发公司等破产重整,华融融德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对于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依法应自2021年4月20日起停止计息。四、株洲交发公司逾期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依法不构成违约,且对株洲交发公司按约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并无必然关联,未对华融融德公司造成实质损失,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42 900 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由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 200 000元,该笔费用并未全部实际产生,华融融德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泰德陆号投资中心辩称,认可华融融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并确认华融融德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对华融融德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愿意在质押的株洲交发公司99%股权范围内,向华融融德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提交的证据4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湘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043号评估报告,证明湘江投资集团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债权,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华融融德公司、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以该份证据没有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亦不认可,认为湘江投资集团与株洲交发公司之间的债权性质,不影响华融融德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获得该债权,不影响系列交易文件所明确显示的债权投资性质。


*****、*****对该份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鉴于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且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2. 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提交的证据5、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据6中国建设银行回单、证据7交通银行回单、证据8银行回单(支付利息),证明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株洲资管公司与湘江投资集团资金往来并不符合债权转让的交易习惯,三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债权转让意思表示。


华融融德公司、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以上述证据均没有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亦不认可。


*****、*****对该份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鉴于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件,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3. 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提交的证据10 预售许可证、证据11新华社报道截图、证据12人民日报报道截图,证明华融融德公司于2020年10 月28日取得涉案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系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华融融德公司对于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项目现场就是基坑开挖,根本不符合湖南省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且按照交易文件应在2020年8月10日取得预售许可证,株洲交发公司已认可其构成违约。株洲交发公司没有证明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并及时通知华融融德公司,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成立的三要素。同时,株洲交发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不可撤销之承诺函的所有责任并不做任何抗辩;对新华社报道截图、人民日报报道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持异议。


泰德陆号投资中心对证据10、11、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均不予认可。


*****、*****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于证据10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11、12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对该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4. 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产权交易合同、证据2.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证明2019年10月9日,株洲华晨公司通过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竞得湘江投资集团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土地100%股权,同日与湘江投资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产权交易价格为670

106 500元(股权价格24 082.45万元、债务42

928.2万元),其中股权价款由株洲华晨公司直接支付,债务价款42 928.2万元由株洲华晨公司包括株洲华晨公司直接支付或其指派第三方以直接偿还或向湘江投资集团收购该债权形式进行清偿。


华融融德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补充证据2缺少第2至5页,证据形式不完整,且株洲华晨公司与湘江投资集团之间的交易文件,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湘江投资集团与株洲华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关系,以及湘江投资集团曾经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何种债权,均不影响华融融德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获得该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影响系列交易文件所明确显示的债权投资性质。


泰德陆号投资中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华融融德公司一致。


*****、*****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证据2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且证据2 的证据形式不完整,故对于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5. 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3 交发债权资产收购项目委托收购协议。证明株洲资管公司收购本案债权系受华融融德公司委托,本案中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交易方案及合同文本均为华融融德公司设计、提供,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并无真实的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的意思表示。


华融融德公司对于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该份证据缺少第2、3页,证据形式不完整,且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并不影响债权收购的真实法律关系以及商事交易行为。华融融德公司提交的《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不可撤销之承诺函》等多份证据均存在债权转让投资行为的意思表示,株洲交发公司和/或株洲华晨公司在上述文件上均加盖公章,并经株洲交发公司和/或株洲华晨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株洲交发公司亦按照交易文件实际履行了部分债务重组收益的支付,从未就债权投资法律关系提出异议。据此,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华晨公司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亦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


泰德陆号投资中心对该项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华融融德公司一致。


*****、*****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株洲资管公司与华融融德公司、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已载明该份证据的相关内容,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债务重组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株洲资管公司与湘江投资集团于2019年11月12日签署了编号为2019年JF非金债收购字第0825号的《债权收购协议》,湘江投资集团已将其对株洲交发公司拥有的本金为人民币 429 000 000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原贷款债权本金对应的利息、担保权利等)全部转让给株洲资管公司,株洲资管公司因此成为株洲交发公司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株洲交发公司的相应债权。该协议约定:重组债务是指株洲交发公司依据湘江投资集团与株洲交发公司所签订的《债权确认书》及湘江投资集团与株洲资管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JF非金债收购字第0825号的《债权收购协议》,依法应向株洲资管公司清偿的债务;株洲交发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重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29 000 000元;债务重组期限为自编号为2019 年JF非金债收购字第0825号的《债权收购协议》项下标的债权收购价款的实际支付日起算36个月。该协议第1.4条约定:重组收益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以年收益率15.5%作为重组收益率(含株洲资管公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重组收益应当自标的债权收购款支付日起算计收。第2.1条约定:重组债务本金的具体偿付安排为:按季支付重组收益,按照如下约定偿还本金并结算重组收益:自标的债权收购款支付日起算,满12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18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满24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满30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剩余债务重组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原到期日至实际还款日(含当日)期间的天数计入重组资金实际占用天数。2.2株洲交发公司如未能按本协议第2.1款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本金的,则自逾期日起,株洲资管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本金在本协议第1.4 款约定的重组收益率基础上加收5%/年,即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0.5%/年;同时,自逾期日起至株洲交发公司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本金之日期间,该应还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本金按每日万分之5的标准,由株洲交发公司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违约金。2.3.1重组收益按季支付。株洲交发公司应于每季末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支付日是指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当期应付重组收益。到期未付的重组收益,株洲资管公司向株洲交发公司计收复利。2.4株洲交发公司如未能按本协议第2.3款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收益的,则自逾期日起,株洲资管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本金在本协议第1.4款约定的重组收益率基础上加收5%/年,即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0.5%/年;同时,自逾期日起至株洲交发公司清偿该应付未付部分重组收益之日期间,应付未付部分的重组收益按每日万分之5的标准,由株洲交发公司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违约金。10.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株洲交发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⑴

株洲交发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期支付重组收益或归还重组债务本金……。10.2 本协议第九条及10.1 条约定的情形是否发生,由株洲资管公司作出判断并书面通知株洲交发公司。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株洲资管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对出现违约事件时点,未还重组债务本金按每日万分之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2)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株洲交发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项……。株洲资管公司以及株洲交发公司均在该份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同日,株洲资管公司与华融融德公司、株洲交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其中“鉴于”部分约定:1.株洲资管公司与华融融德公司签署了《交发债权资产收购项目委托收购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HC合作字第0825 号),根据《委托收购协议》,株洲资管公司持有株洲交发公司人民币429 000 000元的债权是按照华融融德公司指令收购,现按照协议要求将重组债权转让给华融融德公司。2.株洲资管公司和株洲交发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株洲资管公司持有对株洲交发公司人民币429 000 000元的重组债权,按照《委托收购协议》,该重组债权实际所有人为华融融德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重组债权”或“债权”系指编号为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债务重组协议》项下株洲资管公司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株洲资管公司在资产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基准日”系2019年5月31日。2.1条约定:截至基准日,重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429 000 000元;2.2条约定:自华融融德公司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与重组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株洲资管公司转移至华融融德公司,华融融德公司由此替代株洲资管公司享有重组债权;2.3条约定重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9 000 000元。株洲资管公司与华融融德公司、株洲交发公司在该份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个人名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还款安排协议》,其中第4.1条约定: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融德公司代替株洲资管公司成为株洲交发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人,株洲交发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向株洲资管公司履行的全部义务应当全部向华融融德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债务收益等。华融融德公司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单位公章,株洲交发公司在该份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2019年11月13日,株洲交发公司和株洲华晨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出具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6-2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其中载明:株洲交发公司承诺在株洲资管公司向湘江投资集团支付标的债权收购价款后的9个月内,鼎盛广场项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株洲交发公司和株洲华晨公司违反任一承诺事项时,应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债务重组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余额的10% 作为违约金。


二、担保合同的签订情况


(一)湖南白云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湖南白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1号《抵押协议》,其中约定:为确保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的《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保障株洲资管公司债权的实现,湖南白云公司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株洲资管公司同意接受湖南白云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29 000 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中载明:抵押权人株洲资管公司,抵押人湖南白云公司,抵押物为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38号东方时代广场6、7栋302、303、401、402、403、501、502、503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证编号分别为湘(2019 )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09211号、第0009210号、第0009209号、第0009208号、第0009207号、第0009206号、第0009205号、第0009204号。湖南白云公司承诺:当主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株洲资管公司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株洲资管公司有权直接要求湖南白云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同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上述不动产抵押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9年11月13日,湖南白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1号《股权质押协议》,其中约定:出质权利为湖南白云公司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1%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其金额以及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人承诺内容均与前述协议内容相同。


同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股权出质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并发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株洲交发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株洲交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2号《抵押协议》,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清单中载明:抵押权人株洲资管公司,抵押人株洲交发公司,抵押物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株洲交发公司,坐落于芦淞区建设中路与七一路交汇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56356号、第0056357号、第0056358号。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及其金额以及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人承诺内容均与前述协议内容相同。


同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上述不动产抵押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株洲华晨公司与泰德陆号投资中心签订2019年JF股转字第0825号《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转让方株洲华晨公司,受让方泰德陆号投资中心,项目公司株洲交发公司;转让标的为株洲华晨公司合法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990万元;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零元。6.1“标的股权的回购权”约定:项目公司偿还完毕《债务重组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及《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JF债转字第0825号)项下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及其他相关权益,并经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书面确认后,株洲华晨公司有权且应当一次性回购已转让至泰德陆号投资中心的全部项目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款为人民币零元整。泰德陆号投资中心确认《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及其他相关权益已全部偿还完毕后,应及时配合株洲华晨公司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同日,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2号《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出质权利为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990万元,向株洲资管公司出质,该质押权利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孳息。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其金额以及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人承诺内容均与前述担保协议内容相同。


《股权质押协议》签订当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股权出质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并发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四)株洲华晨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株洲华晨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1号《保证协议》,其中约定:为确保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的《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保障株洲资管公司债权的实现,株洲华晨公司愿意以其财产为株洲资管公司与主协议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株洲资管公司同意接受株洲华晨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29 000 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株洲华晨公司承诺:如果主协议项下债权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主协议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株洲华晨公司均承诺仍然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五)*****、*****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11月13日,*****、*****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2号《保证协议》,其中约定:为确保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的《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保障株洲资管公司债权的实现,*****、*****愿意以其财产为株洲资管公司与主协议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株洲资管公司同意接受*****、*****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及数额、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人承诺等内容与株洲华晨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相同。


(六)债权转让后,通知各担保人的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株洲资管公司向湖南白云公司、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各担保人均在《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同日,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株洲华晨公司、*****、*****共同向华融融德公司出具了《担保人确认函》,承诺继续按照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1号及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2号的《抵押协议》、编号为2019 年RD质押字第0825-1号及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2号的《股权质押协议》、编号为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1号及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2号《保证协议》之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安排协议》项下的重组债权提供担保。


三、各担保人就担保事项作出公司机关决议情况


(一)2019年11月13日,湖南白云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其中载明:1.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1号的《抵押协议》;2.同意本公司以其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1%的股权为《债务重组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JF 重组字第0825号)项下的重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3.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担保确认字第0825号《担保人确认函》。湖南白云公司股东株洲华晨公司、株洲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二)2019年11月13日,株洲交发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其中载明1.同意本公司参与株洲资管公司以其所持本公司429 000 000元的债权发起的债务重组,同意签署编号为2019年JF 重组字第0825号《债务重组协议》;2.同意本公司以持有的鼎盛广场项目(系指坐落于芦淞区建设中路与七一路交汇处的土地,具体对应不动产证编号为: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字第XXXX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字第XXXX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字第XXXX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字第XXXX号)为《债务重组协议》(合同编号:2019 年JF 重组字第0825号)项下的重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2号的《抵押协议》。3.同意本公司签署编号为2019年RD监管字第0825号的《监管协议》。4.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5-1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及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5-2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5.同意本公司签署编号为2019年JF 债转字第0825号的《债权转让协议》。6.同意本公司签署编号为2019年JF还款安排第0825号的《还款安排协议》。7.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担保确认字第0825号《担保人确认函》。8.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6-1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及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6-2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株洲交发公司及其股东株洲华晨公司、湖南白云公司均在该份《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三)2019年11月13日,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其中载明:同意合伙企业受让湖南白云公司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股权。同意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JF股转字第0825号的《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泰德陆号投资中心再次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其中载明:1.同意合伙企业以其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股权为《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为2019年JF重组字第0825号)项下的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债务收益及其相关权益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2号的《质押合同》。2.同意本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担保确认字第0825号《担保人确认函》。


泰德陆号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华融融德公司及北京融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在上述两份《合伙人会议决议》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四)2019年11月12日,株洲华晨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其中载明:1.同意株洲华晨公司签署编号为2019年JF非金债收购字第0825号的《债权收购协议》;2.同意株洲华晨公司将其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泰德陆号投资中心,同意签署编号为2019年JF股转字第0825号的《股权转让协议》;3.同意株洲华晨公司为《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重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株洲华晨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1号的《保证协议》;4.同意株洲华晨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5-2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5.同意株洲华晨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担保确认字第0825号《担保人确认函》;6.同意株洲华晨公司签署并履行编号为2019年HC承诺字第0826-2号《不可撤销之承诺函》。*****作为株洲华晨公司唯一股东在该份《股东决定》上签字。


四、合同履行情况


《债务重组协议》签订后,株洲资管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湘江投资集团付款429

000 000元。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华融融德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分两笔向株洲资管公司付款共计429

000 000元。


2019年12月20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

6

339 666.67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中注明“还利息”。2019年12月23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125 125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中注明“还利息”。2020年3月20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16 808 458.33元,在银行业务回单摘要中注明“利息”。2020年6月22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16 993 166.67元,在银行业务回单摘要中注明“还利息”。2020年9月18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16 993 166.67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中注明“付利息”。2020年11月18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 16

808 458.33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中注明“第四季度利息”。2021年3月19日,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

2 623 750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中注明“利息”。2021年3月22日,株洲交发公司分两笔向华融融德公司付款共计

14 000 000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中均注明“利息”。华融融德公司认可其中2020年11月18日、2021年3月19日、3月22日发生的三笔款项共计33 432 208.33元系支付2020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重组收益。


株洲华晨公司、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发出《关于湘江大都会项目预售证延迟办理及调整还款节奏的申请》,其中载明:株洲湘江大都会项目(原名鼎盛广场项目)……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较大,项目报批报建、开发建设均暂停数月;同时,本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住宅占比由48%调整至70.3%,为此项目重新进行了报批报建。以上因素叠加,导致我司报批报建进度、施工进度、销售进度滞后约3-6个月,无法按承诺时间取得湘江大都会项目预售许可证,同时也无法依靠项目销售回款在标的债权收购款支付日起满12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特申请贵司暂不追究我司延期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责任。在此,我司承诺,我司清楚知悉并同意贵司可在任意时间向我司追究《不可撤销之承诺函》(编号:2019年HC承诺字第0826-2 号)项下相关责任,我司不提出任意抗辩。同时,申请贵司同意将“满12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18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条款调整为“满18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我司承诺,项目将于2020年12月15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


2020年10月28日,株洲交发公司取得华晨湘江大都会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1年4月7日,华融融德公司向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发出《债务提前到期履约通知书》,其中载明:根据协议约定,株洲交发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14日前偿付华融融德公司不低于1亿元的本金。根据株洲交发公司实际偿付情况,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株洲交发公司未偿付任何本金,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同时,保证人*****、*****、株洲华晨公司等与湖南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2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案件《保全结案通知书》,冻结保证人*****持有的(圣湘生物)3 000 000股及孳息。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发生债务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担保人主要财产被查封的情形或对金融机构违约情形时,华融融德公司有权采取宣布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多项措施。根据上述事实与合同约定,华融融德公司现宣布《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安排协议》项下所有重组债务自本通知发出之日(即2021年4月7日)立即到期,株洲交发公司应立即偿还《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安排协议》项下全部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429 000 000元)、应付未付的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各担保人立即主动向华融融德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


株洲交发公司及担保人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华融融德公司诉至我院。


本院还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02破申3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株洲华晨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4月27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株洲华晨公司等13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株洲华晨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株洲交发公司在13家公司名单中。华融融德公司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华晨公司、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等13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了债权。


另查,华融融德公司就本案诉讼与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21年5月7日、5月26日、7月1日分四笔共计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 000 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华融融德公司以株洲交发公司未按照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以及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还款安排协议》的约定,向华融融德公司偿还债务,担保人亦未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述协议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和争议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株洲交发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融融德公司受让株洲资管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所有权益。株洲交发公司在其与华融融德公司签订的《还款安排协议》中亦确认株洲交发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向株洲资管公司履行的全部义务应当向华融融德公司履行。据此,株洲资管公司与华融融德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华融融德公司已依约向株洲资管公司支付了重组债权收购价款,故华融融德公司有权向株洲交发公司主张《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权。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株洲交发公司应“自标的债权收购款支付日起算,满12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经查,株洲资管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支付完毕债权收购价款,株洲交发公司未于“标的债权收购款支付日起算满12个月”即2020年11月14日,向华融融德公司偿还债务本金1亿元,已构成违约,华融融德公司有权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要求株洲交发公司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并按年利率15.5%计收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应付未付的重组收益,同时要求株洲交发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华融融德公司主张,应按20.5%/年计收逾期后应付未付的重组收益,同时以应付未付重组债权本金及重组收益之和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5的标准计收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合同中约定的逾期重组收益和违约金,无论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均不应使其数额与违约损失之间差异悬殊。本着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的原则,本案合同中约定的逾期重组收益率20.5%/年,已经构成对华融融德公司的补偿,如完全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对于株洲交发公司的惩罚亦过重。故华融融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确实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了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株洲华晨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案涉债权自2021年4月20日起停止计息。株洲交发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429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5%计算。华融融德公司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中高于本院确定违约金即重组债权收益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通观本案涉及的数份合同,华融融德公司委托株洲资管公司收购湘江投资集团对株洲交发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收益,并由株洲资管公司与株洲交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华融融德公司以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株洲交发公司的重组债权,由此可以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目的并非华融融德公司向株洲交发公司拆借资金。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融融德公司与株洲华晨公司或株洲交发公司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湖南白云公司、*****、*****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支持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融融德公司主张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支付逾期取得鼎盛广场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违约金 42

900 000元一节,鉴于预售许可证的逾期办理,并未给华融融德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白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的签订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1号《抵押协议》以及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1 号《质押协议》、株洲交发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2号《抵押协议》、株洲华晨公司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1号《保证协议》、*****、*****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保证字第0825-2号《保证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公司提供担保的,已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亦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均应认定有效。根据株洲华晨公司与泰德陆号投资中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泰德陆号投资中心与株洲资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2号《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为担保案涉《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泰德陆号投资中心零对价受让株洲华晨公司持有的株洲交发公司99%股权,并将上述股权向株洲资管公司提供质押,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后,株洲华晨公司零对价一次性回购股权,上述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亦应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株洲资管公司向湖南白云公司、株洲交发公司、株洲华晨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株洲华晨公司、*****、*****共同向华融融德公司出具了《担保人确认函》,承诺继续为《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安排协议》项下的重组债权提供担保。在株洲交发公司违约后,华融融德公司亦向各担保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履约通知书》,据此,华融融德公司有权要求各担保人依约对株洲交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及保证,鉴于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均明确承诺不要求债权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故华融融德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受清偿顺序的限制。


华融融德公司因株洲交发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华融融德公司的财产损失,有权要求株洲交发公司赔偿,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鉴于华融融德公司提交了1 000 000元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故株洲交发公司向华融融德公司赔偿律师费1 000

000元。


华融融德公司就财产保全支付的保证保险费用,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费用,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据此,本判决生效后,华融融德公司应当根据本判决认定的债权数额,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华晨公司、株洲交发公司、湖南白云公司等13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统一受偿,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429 000 000元;


二、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收益(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以429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5%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429 000 000元尚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0.5%标准计算,其中应扣除已支付款项33 432 208.33元);


三、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 000 000元;


四、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1号《抵押协议》中所涉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1号《股权质押协议》中所涉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2号《抵押协议》中所涉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2号《股权质押协议》中所涉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512 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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