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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利贷,怎样理解高利贷的存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21:21:10

一、关于高利贷的现行认定标准

根据2021年1月1日最新修订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承受高风险者,理应获得高收益

我们通常把国库券利率或银行存款利率称作无风险利率。显然,任何投资项目的收益率都不应该低于无风险利率。否则我们只需简单地持有国债或直接把钱存入银行就行了,就没必要起三更、费六神地“投资”了。

换句话说,任何风险投资的收益率都应该高于无风险利率的水平,否则谁也不会主动承担风险。其中的差额就是通常所谓的风险报酬(率)。

由此可见,承担高风险者就应该获得高收益,而风险程度相当的投资项目就应该具有等同的风险报酬。

三、高利贷之高利率有其合理性

就经济学的意义而言,高利贷与一般的借贷行为并无本质性的差异。完全可以惯常的投资行为来理解高利贷交易。

基于上述逻辑,由于贷款项目理应收取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利息率,因此高利贷与其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利率完全合乎经济伦理。

四、高利贷的利率有恶性上涨的态势

与一般的借贷市场相比,高利贷市场的确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高利贷市场的信贷风险具有难以有效控制甚或总体呈逐渐攀升的特点。

高利贷项目的高风险源于其资金用途的高风险以及借入人的信用资质水平较低这两个因素。其中,借入人的信用资质水平较低是造成高利贷风险程度较高的主要因素。

借贷市场先天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贷出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所以借贷市场极易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对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一般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担保,并要求借款人承诺允许金融机构密切监督其款项的具体使用。

金融机构之所以希望借款人提供足额担保,并要求切实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就是希望借以消弭信息缺乏的问题。

换句话说,提供担保具有要求借款人发送信号,借以细分市场、明辨借款人性质的功能。这有助于克服逆向选择的问题。

而对款项使用的切实监督则有助于克服道德风险,促使借款人的理性选择与贷出者的理想目标协调一致。

因此,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及给予切实配合监察的承诺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借贷市场效率、降低借贷市场风险、从而稳定甚或降低利率的举措。

在普通的借贷市场,只要贷款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可靠、足额的担保,或不愿意给予切实配合监察的承诺,则金融机构通常都会一概谢绝贷出。这就可以剔除相当一部分资信低劣的贷款客户,从而有效地控制借贷风险。但这种做法却不适用于高利贷市场,尽管高利贷出者通常也是这样做的。

这是因为高利贷市场实质上相当于一般借贷市场的下脚料再处理市场。高利贷市场所承接的正是被一般借贷市场所抛弃的借款人。只是当以正常利率不可能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时候,借款人才会想到进入高利贷市场碰碰运气。这些人不仅难以提供合乎要求的抵押物,而且通常都具有隐瞒真情、不愿意配合监察的强烈动机。这就使得高利贷的贷出者不可能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高利贷市场,借款人资信水平低劣的预期势必促使贷出者对担保物以及贷出利率漫天要价。当然,贷出者想吃的正是这碗饭:承担比一般金融机构更高的风险,借以获得比一般金融机构更高的收益。这实际上是高利贷贷出者与其它金融机构细分市场的结果。

因此,与一般的金融机构相比,高利贷的贷出者更难以合法、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高利贷市场高昂的利率水平以及苛刻的担保条件赶走了那些资金使用相对稳妥或资信水平相对较高的潜在借款人;这又反过来促使贷出者进一步地提高对担保物以及贷出利率的要求。于是劣品驱逐良品,在高利贷市场上,贷款客户的资质越来越低,贷款利率越来越高。二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最终使得整个高利贷市场陷入逆向选择、从而高利率与高违约率恶性螺旋攀升的结局。

五、高利贷市场的弊端仅在于易滋生触犯法规或违悖社会良俗的行为

高利贷市场上最终剩下的一定都是些资金使用风险最高、资信水平最低的借款人。面对这样的客户,贷出者越发需要高设门槛了。但其为借款人所设定的贷款条件如此苛刻,以至于经常给人留下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印象,最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观感。

可见,就经济学的意义来说,尽管高利贷市场无效,但它的存在有其自然、合理性。实际上,无论哪一类借贷市场,较高的风险水平自然应该以较高的利率水平相匹配。因此长远地看,任何借贷市场都不会存在利率“太高”或“太低”的问题。

在借贷自愿的前提下,高利贷的利率永远都不会超过借入人的边际最高支付意愿,当然也不会低于贷出者的边际最低收入意愿。只要借贷双方足够理性,并且不存在触犯法律、违背社会道德的行径,则最终成交的利率不会“太高”,更不会“太低”,一定会是一个恰恰好的水平。因此,人们应该厌恶的是高利贷市场所滋生出来的法律、社会伦理问题,而不应该厌恶高利贷市场的高利率现象。

高利贷市场的高利率问题不必厌恶,但的确应该解决。因为姑且不论由高利贷行为所滋生出来的法律、社会伦理问题可能会令整个社会难以承受,仅就经济学的意义而言,高利贷市场也会衍生出抑制投资、加剧贫困的问题。

所以早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孟加拉国经济学家Muhammad Yunas就提出了一套所谓的“乡村银行计划”。实践证明,该信贷系统可以有效地消弭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大大地降低贷款利率的总体水平,从而成功地挤压了高利贷市场的生存空间。2006年,Yunas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借以表彰他为发展中国家刺激投资、舒缓贫困、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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