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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的几种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21:04:09

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记者 宇扬】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组织代表团网站10日发布我代表团在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上对“死刑问题”决议草案(A/HRC/48/L.17/Rev.1)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表示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中方不赞成将司法问题人权化,更不赞成炒作死刑透明度问题。中方将对L.17/Rev.l号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10月8日表决通过“死刑问题”决议草案(A/HRC/48/L.17/Rev.1)。本次投票29国赞成,包括中国、日本、印度在内的12国反对,另有5国弃权。该决议草案呼吁,尚未加入或批准与联合国废除死刑相关文件的国家,考虑加入或批准;还决定在理事会第52届会议期间,讨论与死刑有关的“侵犯人权”问题。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的文件,“死刑问题”决议草案由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等逾50国联合提出。草案称:“许多国家正在暂停使用死刑,欢迎各国为限制适用死刑而采取的一切措施。”草案声称:“使用死刑致使面临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遭到侵犯……在使用死刑上缺乏透明度的现象,对被判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产生直接后果。”草案还促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确保在判处和适用死刑上的透明度”,“确保任何最终判处死刑的审判都符合国际公平审判保障”,“系统和公开地提供全面、准确和有关的信息”等等。

中方在解释性发言中表示,国际社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并无共识,处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的存废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国司法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中方实施“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这是由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也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核准程序。

中方强调,人权理事会讨论和通过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应该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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